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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7 22:33:01 股吧网页版
新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报量启动 详解最新变化
来源:中国证券报

  国家医保局8月7日发布消息,近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通知,8月6日至25日开展第十一批药品集采医疗机构需求量填报工作。此次集采共涉及55个品种。

  针对报量过程中广受关注的厂牌、比例计算、特殊情况处理、医保定点民营机构及药店参与方式等热点问题,国家医保局作出详细解答。

  Q

  此次集采报量工作呈现什么特点?

  A

  此次报量工作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医疗机构可按厂牌报量。此次集采优化了报量规则,医疗机构可不区分厂牌、按通用名填报每个品种的需求量,也可以细化到具体厂牌,引导医疗机构认可度高的企业积极参与。

  二是要求医疗机构如实准确报量。本次集采原则上要求每家医疗机构每个品种的年需求量不低于2023—2024年度平均使用量的80%。同时,对于存在临床需求明显减少、业务调整等因素导致预期用量显著减少的,医疗机构可作出书面说明后按实际需求报量。

  三是与基本药物、儿童用药等政策保持衔接。对于基本药物规格,报量系统中专门作出标注,如该规格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折算比例,并在报量时作出说明。对于儿童适宜品规,如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认为难以替代、报量无法折算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报量并作出说明。

  Q

  此次集采报量可供选择的厂牌是如何确定的?

  A

  前期,药品联采办开展企业信息填报工作,已经提交相关药品信息资料的企业为本次医药机构报量的选择范围。

  这些厂牌的产品都是参比制剂或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药。

  Q

  医疗机构报量要达到历史采购量的80%,这个比例如何计算?

  A

  报量系统会自动将医疗机构填报的各品规需求量按有效含量折算成最小规格的量,相加得到该品种的报量,同理将同一品种所有品规(包括过评和未过评)的历史采购量按有效含量折算成最小规格的量,相加得到该品种的历史采购量,进而计算报量是否达到历史采购量的80%。

  Q

  此次集采55个品种中,有2个品种是6家企业进入报量名单。而此前发布的公告表述是达到7家才集采,怎么理解?这2个品种后续是否会纳入集采范围?

  A

  此次集采以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药品企业数合计达到7家作为纳入集采范围的“门槛”,这里“7家”指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符合上述条件的数量,不是报名参加集采的数量。

  目前,遴选工作已经完成,具体品种已经公开发布,是否纳入第十一批集采是已经确定的事项,不再因企业报名情况而改变,实际投标企业数量最终少于7家的,集采仍会正常进行,按规则竞争产生中选结果。

  当前“报量清单”中的企业数量,是指截至目前已提交资料并通过审核的企业数量,医疗机构准备按厂牌报量的,就可以选择出现在名单中的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企业没有提交资料也没有进入报量名单,如果后续有意愿参加集采,按规则也是允许的,只是错过了医疗机构按厂牌报量的窗口期,享受不到专属于该厂牌的报量。

  Q

  在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过程中,协议量有何要求?如果医疗机构已完成协议采购量,还需要继续采购中选产品吗?

  A

  首先,按照集采政策,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同时,“优先使用”不等于“只使用”,集采协议量一般为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剩余用量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中选或非中选药品。

  第二,从前几批集采执行情况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的比例较高,总体上超过80%,很多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量后依旧会使用中选药品,这也说明了集采中选药品受到广大医疗机构的认可,欢迎医疗机构继续支持并使用集采中选药品。

  第三,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集采也有优化措施,避免“一刀切”。例如对国家或省级重点监控药品、因公共卫生事件或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需求重大变化的药品,如未完成协议量,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达到所在地区要求即可,尊重临床实际用药情况。

  Q

  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可以参加集采报量?

  A

  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报量,共享集采改革成果。

  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集采,一方面,可以方便群众就近买到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另一方面,能够为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提供新的采购渠道,是实现多方共赢的选择。

  为鼓励民营医院和药店积极参加集采,各地医保部门采取一定激励措施。例如,对于配备集采药品达到一定数量、按要求扫描追溯码等的零售药店或民营医院,授予“集采便民药店/医院”标识牌;在定点药店比价小程序上标明药店是否参与集采,方便群众选择购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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