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5 15:53:00 股吧网页版
减轻税费负担,北京设立慈善信托力促特需家庭不动产信托普惠化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为破解特殊需要家庭设立不动产信托的“税费之困”,一项 “信托补贴信托”模式在北京应运而生。

  近日,“北京运河基石慈善信托”(以下简称“运河基石慈善信托”)委托签约仪式在通州区举行,并在8月初正式生效。

  运河基石慈善信托旨在为北京地区特殊需要家庭设立不动产信托提供资金支持,重点补贴其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契税等费用,最高可达2万元/户,减轻其经济负担,推动不动产信托这一“普惠财富管理工具”惠及更多家庭。

  该信托由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通州区“两区”办倡议发起,八位北京市民及北京慧众慈善基金会共同作为委托人出资设立,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受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担任保管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信托监察人。

  信托制度完善特殊群体长期照护

  根据民政部相关数据,截至2024年11月,我国失能老年人约3500万,占全体老年人的11.6%。另外,据测算,到2035年,我国失能老年人将达到4600万。

  另外,根据中国残联相关统计数据及估算,我国心智障碍者(包括智力发育迟缓、唐氏综合征、自闭症、孤独症谱系人群、部分脑瘫等发展障碍人群)大约有 1200 万 - 2000万人。

  面对数量庞大的特殊人群,如何为其安排未来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出台后,越来越多的家庭把目光投向特殊需要信托,希望通过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将照料责任转化为制度化的保障。特殊需要信托,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的信托,正日益成为解决心智障碍者、失智失能老人等特殊需要人群长远照护和财产保障问题的有效工具。

  2023年11月,国务院批复《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2024年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推进北京市辖内信托机构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

  《通知》指出,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不动产转移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同时,《通知》明确了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试点要求与办理流程,并将信托登记公司登记职能嵌入其中。

  在相关“两区”金融试点政策的推动下,今年4月2日,北京市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首单在通州区成功落地。当时,70岁的通州居民田女士用其自有住房作为主要财产设立特殊需要信托,为其40岁的孤独症儿子建立了终身照护的经济来源。

  信托补贴信托

  尽管北京市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实践证明了不动产信托在民生保障领域的普惠价值,也引发了众多有类似需求的家庭的关注,但在该案例中,信托财产(房产)受让环节契税税率高于个人直接持有税率,持有阶段每年需额外缴纳房产税,且未来处置房产时,即使是“住满5年的唯一住房”,房产升值部分的所得税率仍然高达20%。

  因此,为推动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服务更多群体,切实减轻特殊需求家庭在设立不动产信托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在通州区民政局的倡导和支持下,8位长期关注特殊需要信托发展的热心市民与北京慧众慈善基金会共同出资作为启动资金设立“北京运河基石慈善信托”。

  该慈善信托的核心用途,是专项资助符合条件的北京地区特殊需要家庭设立以房产为主要信托财产的特殊需要信托,重点补贴其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契税等费用。根据计划,每个获批的申请家庭将获得最多2万元的资助。

  通州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慈善信托的成立是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解决民生痛点的一次有益探索。它不仅直接减轻了特殊需要家庭的经济压力,帮助他们尽早、更顺利地设立保障性信托,更能推动社会对特殊需要信托这一财富管理工具的认知和普及。

  通州区“两区”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托“两区”政策优势,今年,通州区推动全国首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案例、全国首批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案例先后落地。不动产信托案例落地,进一步促进信托成为“老有所养、弱有所扶”的普惠型财富管理载体,“北京运河基石慈善信托”设立,将进一步推动“两区”制度创新成果切实服务更多有需求的群体。

  据了解,在运河基石慈善信托中,华宝信托作为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专业、审慎地管理信托财产,确保资金精准用于资助目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严格按照保管协议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资金,并将高效执行各项划款指令,确保资金及时发放至资助群体。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信托监察人,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和受益人权益。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