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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23:37:10 股吧网页版
“系统”无法出单!三责险设置“最低300万元保额”,是技术限制还是强制销售?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吴敏

  北京的陈先生最近在4S店为爱车续保时,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阻碍。“我明确表示只想买100万元的三责险保额,但业务员一口咬定,系统最低只允许300万元起售,否则单子根本打不出来。”他反复确认自己的需求,得到的回答始终如一:“系统设定如此,300万元是起步价。”

  陈先生站在4S店的保险柜台前,电脑出单系统上“预核保不通过”的字眼像一道无法逾越的门槛。他感到困惑与无奈——自己多年驾驶记录良好,生活区域路况简单,100万元保额明明足以覆盖风险,为何非要为多余保障支付额外保费?然而,在所谓的“系统限制”面前,个人选择权荡然无存。

  “若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且与高额佣金、高保额挂钩,此举可能涉嫌强制消费行为。”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教授朱俊生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技术限制”虽表面中立,实质上可能成为销售端人为设置的变相强制手段,监管应予以明确界定并制止。

  系统真的无法出单吗

  类似陈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社交平台上,“三责险强制高保额”已成热点投诉标签。上海车主发帖吐槽称,“我想着200万元保额就足够了,非要 300万元加驾乘险,不然就买不了保险,系统过不去!”广东车主也有同样遭遇:“是我的网络变成2G了吗?现在三责险承保要300万元起步了?想保150万元?系统报错,业务员摆手说没办法,只能300万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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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质疑,《华夏时报》记者咨询了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否认了公司系统设置过任何保额门槛,并质疑是不是4S店的主张。某大型保险公司客服明确表示,完全支持客户自主选择,100万元、200万元等额度均可正常投保,不存在系统强制升级到300万元的情况,但其向记者推荐了电销渠道购买车险,并叮嘱需要用北京的手机号拨打。而电销渠道销售则明确表示可以自主选择保额。

  然而,现实与官方的说辞截然相反。记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暗访了北京多家主流品牌4S店,当提出投保150万元或200万元三责险时,保险专员均以相似理由拒绝:“系统现在最低就是300万元”“低于300万元出不了单”“公司统一规定,我们这里做不了低的”。某4S店一名保险专员还向本报记者表示“这是保险公司决定的事,我们改变不了,提建议保险公司都不理”。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称:“所谓‘系统限制’,往往是保险公司与4S店之间心照不宣的捆绑策略。”他进一步解释,保险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在特定合作渠道,主要是4S店的投保系统中预设高保额门槛,配合4S店完成“升级销售”。“说系统做不了低额度,纯粹是推给技术的借口,核心逻辑是利益最大化。”

  “现在卖车本身利润很薄,主要是靠售后赚钱,客户在店内买保险,出险后就会送回本店维修,若在外面买,维修生意就流失了。” 一位不愿具名的某德系品牌4S店经理说道。当陈先生最终无奈地签下那份300万元保额的三责险合同时,他支付的不仅是更高的保费,更是被轻易剥夺的选择权。

  朱俊生指出,保险公司主张高保额以提升风险保障,初衷可以理解,但高保额应作为消费者选择项而非强制门槛,其普及应通过引导教育而非技术限制。保额越高,保障边际效用越低,对部分行驶环境低风险的车主而言,300万元保额未必是最佳性价比选择。

  法律边界上的强制交易

  这种“系统门槛”的操作在法律专家眼中已踩上红线。康德智库专家、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张秀红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当销售方以“系统无法出单”为由拒绝提供低额三责险,这一看似技术层面的托词,背后实则牵扯着清晰的法律权责与消费者权益边界。从法律关系来看,4S 店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其行为效力依法归属于保险公司,这意味着若“设置限制”属实或保险公司无法自证清白,保险公司就必须为这种限制消费者选择的行为担责;而若能证明是4S店擅自以技术借口设限,那么4S店则构成独立侵权,需独自承担违法后果。

  张秀红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4S店,以“系统无法出单”为由剥夺消费者选择低额三责险的权利,本质上都是对法定权利的变相侵害,是打着技术幌子的不正当经营。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公平原则,更暴露了部分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亟待监管介入纠偏,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市场交易的公平与透明。

  康德智库专家、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刘诚冬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保险公司若其默许或纵容4S店以技术借口捆绑销售,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公司有义务确保代理机构合规展业。若查实系统限制由保险公司设置,则构成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若保险公司对4S店的行为不知情,保险公司仍有义务对4S店的代理行为进行审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能存在连带责任,也可能存在过错责任。

  “‘系统无法出单’若为虚构理由,属于变相强制交易,剥夺消费者选择权,构成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变相剥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消费者可以主张合同撤销权,并要求赔偿损失。”刘诚冬说道。

  地方监管层面并非没有行动。近期,浙江省消保委公开点名批评部分汽车经销商在代办保险业务中存在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高保额商业险的行为,称此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企业自查整改。然而,此类区域性警示的威慑力在面对全国性、系统化的捆绑操作模式时,仍显得杯水车薪。

  虽然商业车险应遵循自愿原则,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有强制销售行为,消费者可投诉。然而,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以“技术门槛”为伪装的强制高保额现象,尚未见公开、有力、系统性地查处行动或专项整顿。

  “监管目前主要聚焦在费用合规与销售行为透明,但类似‘系统门槛’问题,因形式隐蔽、手段技术化,容易成为监管盲区。”朱俊生认为,可通过合规透明、监管技术化以及问责机制,覆盖监管盲区。一是完善销售行为监管细则:可由监管机构或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专门指引,对技术手段设置销售条件做出禁止性规定;二是强制信息披露机制:要求4S店在销售环节必须明示所有保额选项及价格,确保消费者自主决策;三是设立消费者投诉快速反馈机制:对消费者投诉的系统性技术限制行为建立专门渠道,并联动行政监管处理。

  刘诚冬亦指出,监管需要从多方面填补盲区。例如明确将以技术手段限制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的行为定义为违规,并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加强销售系统的监管审查。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业规范,引导4S店等兼业代理机构诚信经营,通过行业内部的监督和约束,促使4S店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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