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在管部分私募基金进行借贷投资、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潼诚基金收警示函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李薇
7月25日,根据重庆证监局发布的公告,重庆市潼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了被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存在两项问题:一、将基金财产用于借贷投资:该公司将在管的部分私募基金进行借贷投资,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二、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该公司在管的部分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局要求该公司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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