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4 00:15:49 股吧网页版
内蒙古证监局对中银证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和两名员工分别出具警示函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报中证网讯(记者林倩)近日,内蒙古证监局对中银证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和营业部两名员工分别出具警示函。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该营业部存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未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等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内蒙古证监局表示,该营业部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侯圣在该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形,是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纪雄飞作为上述营业部的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