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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1 22:08:20 股吧网页版
海南自贸港大动作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试点资管产品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并投向境内市场。

  根据《实施细则》,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规模管理,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将动态调整。

  《实施细则》将自2025年8月21日起生效。该试点业务有利于丰富跨境金融产品供给,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市场探索新渠道;有利于吸引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到海南展业,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实施细则》在试点机构条件及试点报备程序,试点资管产品范围,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及汇兑,试点规模管理,境外投资者保护及纠纷化解,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根据《实施细则》,上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个人投资者。境外机构指境外合法成立的机构;境外个人指在海南自贸港内学习、就业、生活的境外人士或者符合海南自贸港外籍人才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境外投资者可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境外个人投资者用来源于境内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应当提供在海南自贸港学习、就业、生活等满一年的证明和来源于境内的人民币收入证明。

  对于试点资管产品范围,《实施细则》明确,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试点资管产品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具体范围包括: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分为“R1”至“R4”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分为“R1”至“R4”风险等级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认可参与试点的资管产品。

  《实施细则》提到,发行机构可发行同时面向境内外投资者销售的试点资管产品,也可发行仅面向境外投资者销售的试点资管产品。试点资管产品募集资金应当投向境内市场。

  据悉,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规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试点规模指境外投资者购买的试点资管产品资金净流入规模,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试点总规模上限。试点总规模为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同意各家发行机构申请的试点规模之和。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金融发展、国际收支形势、市场实际需求等,设定及动态调整跨境资管试点总规模上限,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

  据介绍,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做好试点业务,确保《实施细则》平稳落地实施,推动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健康发展,坚定不移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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