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发布: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试点资管产品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来源:财联社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其中指出,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试点资管产品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范围包括:(一)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分为“R1”至“R4”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二)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分为“R1”至“R4”风险等级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四)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认可参与试点的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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