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污损人民币如何在银行兑换?这是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遇到的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关系到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兑换标准,便于人民群众去兑换;也更便于银行机构按照标准来执行,还能减少一些纠纷。”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告诉《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这也是一项金融便民惠民的具体举措。”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共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和定义、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异议处理及鉴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内容。
所谓“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因火烧、侵蚀、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下简称“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不予兑换:
一是重要防伪特征缺失,无法辨别为真币的;二是无法辨别面额的;三是剩余面积比例不满二分之一的。
针对上述情形之外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兑换:(一)剩余面积比例在四分之三(含)以上,按照原面额全额兑换;(二)剩余面积比例在二分之一(含)以上不满四分之三的,或者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照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在对异议处理及鉴定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可自金融机构兑换认定书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规定时限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在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据悉,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在2003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上的进一步修订。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鉴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原有规定缺少对不予兑换情形的明确表述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此次《征求意见稿》刚好填补了这一空白。”一位国有大行的基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