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举措,有助于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根据《办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AMC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名单。
自2014年原银保监会公布首批地方AMC名单开始,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地方AMC已经发展为区域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纾困实体企业等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
“《办法》是地方AMC首部统一监管规章。该办法延续了严监管的基调,对地方AMC的发展进行全方位的规范。”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杨海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的核心亮点在于,明确了地方AMC的监管框架,以及业务范围、业务经营的区域,指出了主责主业。同时,还明确了地方AMC公司治理结构、内控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重点。
一家地方AMC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办法》对地方AMC未来展业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意义,未来,地方资产管理行业规范程度将有所提升。
在经营业务方面,《办法》明确,地方AMC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咨询顾问;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投资;市场化债转股;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此外,《办法》还划定了经营红线,明确地方AMC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不良资产转让方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帮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美化报表,为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收购虚构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或者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项目提供融资;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输送利益,或者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逃废债务。
“《办法》设定了展业红线,杜绝了地方AMC虚假出表等展业乱象,成为地方AMC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杨海平表示,基于新规的出台,地方AMC要对自身发展战略和业务策略进行重检,加快业务转型与能力建设;积极与外部机构联动,创新投行化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模式。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持续完善并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相关制度,不断要求地方AMC回归主责主业。未来,行业回归主业、回归本地将是大趋势。”前述某地方AMC人士表示。
在杨海平看来,《办法》将推动地方AMC进一步深耕区域市场,围绕金融不良资产经营这一主业,升级业务模式。与此同时,推动地方AMC提升内控管理、合规管理水平,在合规框架下探索多种模式,在盘活资产、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