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张形迹可疑的45万元天价罚单,来得莫名其妙,撤得稀奇古怪。据南都报道,日前,山东临沂一饭店负责人张女士因在网上发布与店内菜品有关的视频而遭“天价罚单”一事引发关注。7月11日晚,当地回应称,该份罚单已于5月12日“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随手拍自家小餐馆饭菜,没加店铺链接、没有引流推介,却被认定非法发布广告。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的指导意见》,经营者通过自有媒介客观展示商品信息,并不构成广告。退一万步讲,即便是认定,还没有给出被处罚人应有的申辩时间和渠道——3月22日她接到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让她配合调查,3月24日她就收到处罚告知书,仅仅两天市监局就做出拒不配合的判断并从重处罚。
更夸张的是,堂堂执法部门,说变就变,盖了章的处罚决定再怎么程序有瑕疵,也还是下达了告知书,而接下来那个不再处罚的决定,虽是口说告知,却无凭据。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依法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看了一段社交平台上的视频就认定违法,连最起码的到场查看都没做,执法部门是如何核查的?包括最新的通报,都在坚持违法认定,只是“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而不再处罚,但对于那碗汤到底是否货不对板,执法人员甚至都没亲自去核查一番。
而对照前述罚单上明确援引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就会发现,这次给小餐馆开出的天价罚单,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规则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本案对于当事人的申诉表达,却以拒不配合重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陈述和申辩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特别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本来执法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更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但真实的执法行为却是飘在空中,不仅看不见执法人员,送个罚单都是居委会的人帮忙,执法者更听不得任何辩解,甚至把当事人的辩解视为拒不配合而加重处罚,曲解规则原意,扩张执法权力,把法律保障的公民申辩权空间挤压到完全无法施展的地步。
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必须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要切实杜绝“小过重罚”。山东临沂这家餐厅的行为,在是不是过错还未可知、尚未查证的情况下,贸然就动用天价处罚的大杀器,恐为法律所不容。居委会负责塞罚单,拆迁办混迹其中,这样的“综合治理”令人不齿:这个来路不正的执法究竟是在护法,还是在违法?
行政处罚不是过家家,应当有法定程序,其做出以及撤销都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而不是想当然地隔空断案、找人代劳,更不能见势不妙说撤就撤。行政法治容不得这般戏谑与荒诞,执法权威与公信必须在个案实践得到体现。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公众无疑也在等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