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告知退保可能遭受的损失等信息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7月12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根据产品特征,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以下信息: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交费期限、赔偿限额、索赔程序、保单现金价值、续保条件、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保费损失或者保单利益不及预期的事项;犹豫期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退保可能遭受的损失;需要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总额、保单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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