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7月11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了解产品、了解客户、进行适当性匹配,合规推介销售等基本要求,并根据投资型产品、保险产品等不同产品属性特征提出针对性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特别强调,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银行理财、保险等适用该《办法》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办法》。
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主要指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
在内容方面,《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对金融机构而言,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提升合规能力,优化金融服务,有效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可以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树立专业、诚信、尽责的机构形象,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
向老人销售产品要给予更多考虑时间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办法》对金融机构向老年人销售产品,作了特别规定。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近年来,银保渠道销售人员采用误导性话术,刻意模糊存款与保险的界限,致使老年人“存款变保险”的相关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南都湾财社此前报道,2024年年底,60多岁的汪婆婆(化名)在浙江兰溪市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存款业务时,在银行里的一名“工作人员”推销下,“存款变成了一份保险”。据介绍,该名“工作人员”宣称,“利息比银行高、随用随取还送保险、能免费得到医院的陪护服务”。
分析称,对向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作特别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老年群体因风险认知能力下降,易受高收益诱导,此规定能有效防范不当销售,呼应老龄化社会的金融安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