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余纪昕上海报道
7月11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在于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并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推动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办法》。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主要指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
今年3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曾就本办法的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本次办法针对业务实践中暴露的潜在风险点进行了全面的“打补丁”式完善,正积极为投资者提供覆盖各品类、全流程的有力保障。
比如,《办法》第八、第九条明确,金融机构在设计开发产品时,既应当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同时应清晰界定产品的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和适合的客户范围。
在三方代销合作中,产品发行主体对第三方负有的监督责任亦越发清晰。
《办法》第十五条重点指出,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营销的,应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营销内容、方式合法合规。
同时,针对销售环节这一投资者权益保护消保的“重头戏”,监管机构也加强了纪律要求。
《办法》第十六条称, 金融机构应强化资质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产品销售资质。并对相关人员持续开展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充分了解所销售或者交易产品的属性特征及风险水平。并且,金融机构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
记者留意到,随着“全民理财”兴起,老年人在金融产品投资中的权益保护本次也得到加强。
《办法》第十八条强调,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针对私募产品,更强化了对私募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认定环节。
《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提到,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制度明确私募产品投资者认定标准,以有效方式对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不得通过拆分产品份额或者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不得通过公共传播媒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销售投资型产品前,还应当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一系列关键信息。其中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特别是产品类型、产品管理人、投资范围及比例、募集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存续期内风险等级可能会进行调整的情况;产品的相关风险,重点是本金亏损可能。
此外,关于保险产品,本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