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7月11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3月底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时隔三个月,《办法》发布。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布《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五章四十九条,聚焦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客户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
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办法》的适用范围: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和保险产品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办法》。
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主要指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
对65周岁以上客户,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办法》表示,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销售投资型产品时,需要了解投资者收入来源及数额
《办法》表示,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性质、资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及数额、资产、负债等反映财务状况的信息;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经验等反映风险识别能力的信息;
(四)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期望收益等反映投资需求和意愿的信息;
(五)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需要了解的信息。
不得通过网站、App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产品
《办法》表示,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制度明确私募产品投资者认定标准,以有效方式对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不得通过拆分产品份额或者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不得通过公共传播媒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