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田鹏毛艺融
7月1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以下统称《报告指引》)。相关要求将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
内外资报告原则一致
从起草背景来看,2020年3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正式施行,首次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2023年9月份,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报告通知》),建立起沪市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2023年10月份,《报告通知》正式实施后,总体运行平稳,内地股票市场存量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已全部完成报告,新增账户按照“先报告,后交易”要求持续履行报告义务。考虑到沪深股通投资者无法直接通过内地会员向交易所报告,《报告通知》对沪股通投资者的报告事宜明确了另行规定的安排。
2024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将沪深股通投资者纳入报告管理范畴。
2025年4月3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明确沪深股通投资者报告路径、报告内容等报告制度框架性要求。
从《报告指引》的原则来看,此次结合沪深港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实际作出适应性调整,总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内外资报告原则一致、有序衔接上位规定、立足实践适当调整。
内外资报告原则一致指的是《报告指引》在报告内容、报告时限、高频交易报告要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参与者职责、交易所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与境内报告要求基本一致,确保所有在交易所开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按照相同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切实防范相关风险,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更好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此次《报告指引》的发布是沪深交易所落实新《证券法》、《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实施细则》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规定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巩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全面掌握交易所程序化交易情况,更好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从《报告指引》内容来看,主要包括明确总体要求及报告范围、明确报告路径和时限要求、规定报告信息类型、强化高频交易管理、明确香港联交所参与者职责、明确监管要求、明确交易所可获取有关客户信息。
据悉,《报告指引》对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要求与境内投资者整体保持一致,同时兼顾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实际差异,对部分条款及填报字段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为市场预留了较为充分的准备时间。
报告主体方面,以北向投资者识别码(BCAN码)为基础进行报告。
报告路径方面,由北向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经由香港联交所提供给沪深交易所。
报告内容和监管要求方面,和境内整体保持一致。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信息不完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沪深交易所可以提请香港联交所协助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时间方面,《报告指引》将于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3个月内,存量投资者应当完成报告。
沪深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加强与香港联交所的跨境监管协作与密切沟通,通过及时开展培训、做好规则解读、推进技术开发等事项,保障《报告指引》平稳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