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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9 20:05:49 股吧网页版
2名CPA获刑!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来源:券商中国

  配合造假可能要获刑。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刑事判决书,两名注册会计师(CPA)因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站上被告席,此判决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敲响警钟。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为满足发行可转债的业绩要求,其子公司与某企业签署虚假合同,并将合同日期倒签至2018年,以便将项目收益确认为2018年收入。

  两名注册会计师明知上述上市公司想要虚增2018年收入,仍然配合完成合同造假,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审计报告。最终上述上市公司2018年虚增利润超过1.45亿元。

  法院一审判决称,上述两名注册会计师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11个月,罚没金额合计逾30万元。

  配合完成合同造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家上市公司在2019年年初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因旗下子公司一项影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未达到2018年收入条件,恐影响可转债发行,上市公司动了财务造假“歪心思”。

  据悉,两名被告人即注册会计师朱某某、刘某某受委派为上述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且同时负责该公司可转债业务。

  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2019年3月上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找到另一家企业,就某影视剧项目签署一份虚假投资份额转让合同,并将合同签署日期倒签至2018年12月,便于将该项目收益确认为上市公司2018年度的业务收入。

  在明知上市公司存在虚增2018年度业务收入意图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朱某某、刘某某仍然配合完成上述合同造假行为,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了审计报告。

  从结果看,上述上市公司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超过3.58亿元,虚增利润超过1.45亿元,两项虚构数额均占实际数额30%以上。

  记者在证据清单中注意到,该上市公司可转债项目获得证监会受理,不过最终未能“得偿所愿”,公司终止项目并在2019年撤回可转债申请。

  在上述审计项目中,上市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费共计70万元,两名注册会计师分别获利4.2万元、6.09万元。

  2024年1月底,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共计5.1万元,刘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如何判断是否故意

  此次案件中,如何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成为争议核心。记者从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综合评判以及证人证言里留意到更多细节。

  2019年2月上市公司与会计师曾召开一场审计协调会,两名注册会计师(被告人)在会上表示,上述影视剧在2018年还没有取得播放许可证,所以有关该影视剧播映权转让的协议不能在2018年确认收入。前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负责人员在会上提出,计划重新找一家企业签一份新合同,来代替旧合同,被告人之一注册会计师朱某某表示,新合同内容应为投资份额转让合同。两名被告人供述,此时已经怀疑新合同的真实性。

  在上述审计协调会后,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副总经理向贾某(案发前是上市公司的财务部经理)提供一份乙方空白的份额转让合同模板,让其打印交给注册会计师朱某某审核,朱某某认可该模板符合2018年收入确认条件。

  在之后一段时间的审计微信群聊中,两名注册会计师催促上市公司提交审计所需新合同,并不知晓新合同相对方的情况,也没有开展后续询证、访谈等审计程序。

  直至2019年3月4日,上市公司向两名注册会计师提交乙方为一家新公司的份额转让合同。被告人之一注册会计师刘某某亦供述,他们明确知晓与该新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倒签至2018年12月。

  为避免在审计底稿中留下矛盾,注册会计师朱某某要求上市公司将发给原合同相关公司的询证函取回,并签署终止协议。期间,两名注册会计师反复催促上市公司一方提交上述材料。最终,他们并未将原合同相关公司的合同及询证函放入审计底稿。上述情况足以证明两名注册会计师帮助上市公司掩饰合同造假的事实,亦能证明他们对财务造假行为是明知的。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综合上述证据,结合本案中审计报告延期出具的情况、审计过程中的明显异常现象、一般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足以认定两名被告人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

  根据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被处罚金1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被处罚金10万元。同时,法院还依法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4.2万元及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6.0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

  近年以来,监管部门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通过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坚决破除造假利益链、“生态圈”。

  6月下旬证监会对越博动力(已退市)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除拟对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董监高等造假责任人依法严惩外,还拟对两名配合造假主体一并严肃追责。

  据悉,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等业务、虚假出售资产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相关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在越博动力财务造假过程中,于某、贺某提供其控制或联络的多家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虚假业务,与越博动力构成共同违法。

  证监会彼时表示,第三方主体配合、串通上市公司实施造假,双方乃至多方形成利益链、“生态圈”,是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新特点,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污染市场生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对于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相关配合造假主体等,证监会也一贯坚持宽严相济的执法政策,将通过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方式,予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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