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食安委发布《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食品从业人员可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选择向所在单位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风险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收到报告后,需及时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要尽快整改到位,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单位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依据隐患大小给予报告人员不同程度的奖励,对报告重大隐患的予以重奖。
《意见》明确了举报内容和举报途径,报告内容涵盖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可以说涉及了食品生产过程主要的安全问题。食品从业人员身处生产一线,能第一时间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以奖励的方式鼓励他们参与监督,对于维护食品安全无疑大有裨益。此次推出的举报机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专门设立一个举报系统,这意味着举报人省去了很多沟通环节,对于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防止打击报复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解决隐私保护问题对于任何举报机制都至关重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后续的响应,无论是问题的核实还是对举报人的奖励,主要由企业组织实施。这也就意味着,此次《意见》主要是协助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的保护机制,是一种内部的监督行为。这样的机制能否动员从业人员,目前尚难下定论,可能主要取决于两个问题:一是企业能否做好机制衔接,无论是后续跟进解决问题,还是问题核实之后的奖励能否得到落实,对于激发从业人员的举报积极性都至关重要;二是这种举报机制是否会引发利益冲突也有待观察。有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系统性的,甚至在企业内部都是心知肚明的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核查问题的动力有多大,是否会隐匿风险,都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担忧显然有一定的依据,不过,考虑到这只是一种补充性的监督机制,也不必夸大其缺陷。事实上,除了内部举报机制,有关部门还构建了更广泛的外部监督机制。近年各地都在探索将外卖小哥纳入食品安全监督员,赋予他们特殊的监督职责。而在更早的时候,国家市监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就提到,对于违反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违法行为,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对于举报人个人信息加大了保护力度,其中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甚至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食品安全,举报机制越来越完善,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行业相关人员,都可以发挥特定作用。不同的举报机制适应性有所不同,从方便行业日常管理角度,此次《意见》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