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交所对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黎明”)及其实控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公司三位签字律师、两位保代予以监管警示决定。
据上交所网站信息,新黎明主板IPO申请在2023年2月28日获得上交所受理,同年6月2日过会。但大约在一年半后,2024年11月1日,因新黎明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主动撤回了IPO申请,上交所终止其主板发行上市审核。
时隔八个月,上交所披露了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经查明,新黎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两大违规行为:一是未如实说明与前员工相关利益安排,导致相关核查文件前后矛盾、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二是内部用章管理不规范。
上交所认为,发行人作为信披第一责任人,未充分配合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核查工作,导致相关核查文件前后结论矛盾、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对相关发行条件的审核判断。同时,发行人存在内部用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郑振晓作为实控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新黎明及相关责任人曾提出申辩,但上交所不予采纳。上交所认为,发行人违规事实清楚;根据发行人内控制度规定,印章外带须提前审批,如遇特殊情况也须督促使用人事后完成审批。
此外,陈海祥、杨兴辉、葛晓霞作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定的项目签字律师,均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因此被警示。上交所指出,发行人律师对相关事项的核查不充分,导致出具的核查结论前后不一致、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是对于相关股权协议真实性的核查不充分,在未取得协议原件的情形下,依靠其他间接证据即发表核查结论。二是在已取得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的情况下,对于马某向实际控制人已偿还金额,发行人律师两次核查结论不同。
郭明安、钱亚明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在新黎明上市过程中,存在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对于实际控制人与前员工利益安排事项核查不到位,未审慎核查发行人印章管理内控有效性,未督促发行人对印章管理进行有效整改等。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监管层正严厉打击企业“带病上市”行为,并将责任落实到投行中介机构、具体保荐代表人及签字律师。这一举措将促使相关机构和人员更加尽职尽责,强化自律约束,切实提升执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