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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02:20:50 股吧网页版
【资本市场】严惩第三方配合造假 破除财务造假生态圈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对越博动力(已退市)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除拟对上市公司及实控人、相关董监高等造假责任人依法严惩外,还拟对两名配合造假主体一并严肃追责。

  经查,2018年至2022年越博动力通过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等业务、虚假出售资产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相关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于某、贺某提供其控制或联络的多家公司配合越博动力开展虚假业务,与越博动力构成共同违法,证监会拟对其分别处以200万元、30万元罚款。

  第三方主体配合上市公司实施造假,双方或多方形成利益链与造假“生态圈”,已成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新特点,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削弱了市场公信力。如何有效惩治第三方配合造假,已成为当前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

  现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针对配合上市公司造假第三方主体责任的明确条文;由于监管层面缺乏相关执法依据,第三方主体往往游离于监管打击范围之外。此次证监会明确将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纳入“共同违法”范畴,并直接施以处罚,这具有一定的开创性。

  行政法上的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人(自然人或单位)以上的主体,共同故意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实行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本案中,若无第三方为越博动力提供虚假交易对手方,越博动力的虚构业务无法完成,第三方与上市公司行为相互依赖,共同促成信息披露违法,应属共同实施一个违法行为。

  《刑法》有“共同犯罪”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但目前《行政处罚法》未对“共同违法”作出规定。正如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业人士指出的,行政管理领域十分宽泛,不宜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规定,有些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谁违法就处罚谁。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案造假第三方作出的行政处罚,正体现了“谁违法就处罚谁”的精神。《证券法》第181条规定了对发行人欺诈发行的行政处罚,第197条规定了对信披义务人信披违规的行政处罚,两个条款都规定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管部门应可将第三方纳入其中,对这两个条款适用范围进行合理诠释。

  显然,若放任第三方配合造假而毫发无伤,第三方可持续为不同公司提供“造假服务”,造假土壤和生态圈或难改变,将第三方纳入追责范围,明确传递“协助造假=共同违法”的信号,对此予以行政处罚,之后股民还可跟进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司法部门跟进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大幅提高第三方参与造假的法律风险,迫使金融机构、供应商、客户等主体审慎评估合作合规性,有利于彻底斩断造假利益链。

  当然,要对配合造假第三方予以严惩,还可进一步优化法律法规供给。2024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有了这个条例,证监会对配合造假第三方直接处罚的法律依据就更为扎实。笔者建议,未来或可在《证券法》相关行政处罚条款中,直接明文规定配合造假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总之,本案中,证监会以“共同违法”追责配合造假第三方责任,是法理逻辑自洽、监管现实必要、执法效果积极的合理举措,它精准打击了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生态链的核心环节,弥补了立法滞后性,彰显了“零容忍”监管的实质内涵,此举不仅具有个案正义价值,更对构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市场生态具有里程碑意义,也为未来完善第三方责任立法提供了实践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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