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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01:37:10 股吧网页版
做美容被擅自“偷换”项目并强制消费,消保委提醒:妥善保管凭证和沟通记录
来源:上观新闻

  明明买的是“清洁皮肤券”,却被美容师多次推销高价项目并擅自升级消费、强制支付1200元?近日,虹口区消保委收到了这样一起投诉。鉴于美容院拒不配合,最终消费者决定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益。

强制推销擅自升级

  新民晚报记者了解到,消费者刘同学在某平台购买了一家祛痘店铺推出的“一次清洁皮肤券”。到店后,美容师及店长以“清洁项目对祛痘无效”为由,多次劝说其升级消费其他高价项目,但刘同学明确表示仅接受已购买的服务。

  然而,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师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擅自为刘同学实施了推销项目,并强制要求其支付1200元费用。刘同学表示两个项目差异不明,且服务期间因操作不当导致面部疼痛加剧,美容师未进行妥善处理且态度恶劣。事后,刘同学的家长发现异常,遂向12315平台投诉维权。

  虹口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迅速启动调解程序,但涉事美容院多次拒接调解电话,导致协商沟通中断,依据规定终止调解。鉴于经营者拒不配合,刘同学及其家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将通过司法途径继续主张合法权益。

存在价格欺诈嫌疑

  虹口区消保委认为,这起消费纠纷案件集中反映了美容服务行业存在的强制消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突出问题。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及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美容院工作人员在未明确告知服务内容变更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美容项目,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对服务项目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经营者采用误导性话术,贬低消费者已购项目的效果,转而推销高价项目。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误导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再者,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而涉案美容院未明确告知新增服务价格即要求付款,存在价格欺诈嫌疑。

妥善保管消费凭证

  对此,消保委建议美容机构经营者:强化法治观念,系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建立规范的服务流程,实施服务项目确认制度,每次服务前需经消费者签字确认项目内容及价格;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消费纠纷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而非采取消极回避态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保委依法行使调解职能时,经营者具有配合的法定义务。

  针对消费者,消保委也作出了提醒:提高消费警觉性,接受美容服务时主动核实服务项目内容,对于经营者临时变更服务项目的要求保持警惕;注重证据留存,妥善保管消费凭证、沟通记录,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异常应及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善用法律武器维权,当遭遇强制消费时,除向消保委投诉外,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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