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彭扬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7月4日消息,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适应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业务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修订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形成《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表示,近年来,随着CIPS业务发展和参与者规模扩大,旧版《业务规则》相关内容无法有效满足参与者拓展和管理要求。有必要根据CIPS业务发展实际,对《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参与者管理机制,有效满足CIPS参与者拓展需要,提高CIPS参与者管理水平。
《业务规则》明确规定了CIPS参与者的账户管理、注资、资金结算等详细流程。随着CIPS功能和服务的持续优化,有必要调整《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仅对参与者业务行为提出原则性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有效适应CIPS业务发展和功能升级的需要。
此次修订后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账户管理、业务处理、结算机制、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等。具体看,《征求意见稿》提出,该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CIPS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运营机构是经人民银行批准,为境内外参与者提供跨境人民币清算、结算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法人。人民银行依法对运营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机构应当制定参与者管理办法,明确参与者加入和退出管理、参与者报告事项及参与者风险管理等有关要求。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参与者管理办法,履行参与者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制度流程,做好业务监测和风险防控。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应当按照运营机构制定的参与者管理办法开展业务。运营机构制定和修改参与者管理办法,应当在充分评估论证、征求参与者意见后,报人民银行备案。
在账户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CIPS业务需要,运营机构可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参与者办理CIPS业务的结算资金,与运营机构其他用途资金分户核算。账户内资金属于所有CIPS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依据其CIPS账户余额享有相应权益。该账户不得透支,场终(日终)余额为零。运营机构不得在商业银行开立清算账户、不得形成清算资金沉淀。
在业务处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其客户指令或间接参与者的委托等,以逐笔或批量方式通过CIPS办理支付业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其相关交易系统、证券结算系统或中央对手等的功能需要,通过CIPS组织或参与办理资金结算,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拓展服务范围、对象或业务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