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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5 00:21:29 股吧网页版
整治盲目拼规模、抢份额 监管推进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
来源:证券日报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向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等下发《关于加强非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督促财险公司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下简称“报行合一”),有效管控应收保费风险,推进财险行业降本增效,提升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更好服务民生保障和实体经济。

  受访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引导财险公司重视业务质量,减少对保费规模的过度追求,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行业整体质量效益。

  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

  根据征求意见稿,其所称非车险是指财险公司经营的除车险、农险、出口信用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之外所有保险业务。

  近年来,家财险、企财险、责任险等非车险业务快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恶性竞争、变相返利或降费等行业乱象也随之出现。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财险公司对非车险业务的规划应充分考虑自身发展基础和市场承载能力,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要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

  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推进了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的实施。根据征求意见稿,财险公司应遵循合理、公平、充足原则厘定费率,合理设置附加费率,不得在费率结构中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高额费用水平;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

  早在2018年,车险业务便开始推动落实“报行合一”;2023年,监管推进人身险行业落实“报行合一”。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则引导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进一步推动全行业实现“报行合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财险公司严格执行备案的条款和费率,禁止通过各种名义套取费用,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征求意见稿引导财险公司重视业务质量,减少对保费规模的过度追求,提高合规经营和消费者满意度的考核权重,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质量效益。

  加强保费分期管理

  针对非车险业务销售过程中虚增保费、“空转保单”等行业乱象,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财险公司应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同时,财险公司应严肃财会纪律,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

  在应收保费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财险公司应在收取全额保费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即“见费出单”)。财险公司应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保费分期管理,规范首期支付比例、分期期数和保费缴纳时限。

  具体来看,一是首期保费支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25%;二是保险期限为1年之内的分期期数不超过4期,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保险期限每增加1年分期期数可在4期基础上再增加1期,每次分期间隔不超过6个月;三是最后一期保费缴纳时间不晚于保险责任终止日前30个自然日。财险公司按照经备案的条款、费率中载明的方式收取保费的(如月缴等),不受本条款约束。

  中关村长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健康养老研究中心主任龙格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征求意见稿对首期保费、分期期数等设定刚性约束,主要基于三点考量:一是减少应收保费风险。首期保费支付门槛可以减少“空转保单”和财政补贴骗保行为,避免虚增保费;同时,保费分期管理可防止长期拖欠,改善现金流稳定性。二是规范市场竞争。避免险企通过“低首付”“长分期”变相降低费率,扰乱市场秩序。三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因保费未实收导致的理赔纠纷,保障保单效力,并通过“见费出单”规定减少洗钱风险等。

  龙格表示:“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是行业从粗放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转折点。短期内,财险公司在非车险业务市场需平衡合规成本与业务转型,长期则需通过创新产品、优化服务重塑竞争力。”

  展望未来,对于财险公司如何进一步发展非车险业务,王国军表示,一是产品创新,开发针对性强、差异化的非车险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二是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理赔效率;三是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优化定价模型;四是拓展线上渠道,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扩大客户群体;五是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优化产品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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