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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6:54:50 股吧网页版
“大嘴猴”品牌争夺战最新进展:IP授权方将获得数千万美元赔偿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Paul Frank”(“大嘴猴”)品牌争夺战又有新进展。记者7月3日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宏联公司”)获悉,美国西部时间7月2日,美国加州JAMS国际仲裁中心最终裁决:“大嘴猴”新品牌方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简称“保罗公司”)单方解约行为无效;宏联公司仍享有包括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地区的“Paul Frank/大嘴猴”品牌合法独占许可权;宏联公司不构成《主许可协议》项下可诉的重大违约;驳回保罗公司在本次仲裁中提出的所有救济请求,保罗公司因未能履约、拒绝履约,应向宏联公司支付赔偿金数千万美元。

  律师表示,这是目前已知的中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国际仲裁案件中获得的最高赔偿额,激励广大中国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2009年,宏联公司在国内许可红纺文化将大嘴猴品牌引入中国,并将其在中国市场孵化为家喻户晓的品牌。该品牌高峰时有700多家专卖店,年销售额超20亿元。

  2015年1月1日,宏联公司与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罗实业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保罗实业公司将“大嘴猴”知识产权许可给宏联公司,许可方式为独占的、可再许可的、不可转让之许可,许可期限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同时,宏联公司支付授权费超4亿元人民币,宏联公司独占许可红纺文化在国内经营大嘴猴品牌业务。

  2020年,原品牌方保罗实业公司将大嘴猴商标出售给新品牌方保罗公司。2022年9月,保罗公司称宏联公司违约违规,发布解约声明函并向红纺文化发起诉讼。

  2024年5月,保罗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案件在上海终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宏联公司作为保罗公司在中国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权将“Paul Frank”品牌许可第三方使用。

  2024年6月,美国加州JAMS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中间裁决。驳回保罗公司在此次仲裁中提出的所有仲裁请求;宣布宏联公司不构成主许可协议项下重大违约;宣布保罗公司对主许可协议的所谓终止无效;认定保罗公司违约并支持宏联公司的反请求,保罗公司需赔偿因违约而导致宏联公司所耗费的成本。

  2025年7月2日,国际仲裁中心最终裁决出炉,全面支持宏联公司主张,要求保罗公司支付数千万美元赔偿金,为美国案件现阶段的争议画上句号。

  据悉,宏联公司及红纺文化将加大力度继续开展维权和索赔行动,索赔额达数亿元人民币,并同时追诉本案所涉公司和个人的涉嫌刑事犯罪行为。

  红纺文化董事长郑波表示,在赢得“大嘴猴”品牌维权的关键战役后,公司将重启发展征程,整合旗下品牌资源,构建“一强多级”的IP矩阵。同时,将持续投入潮流市场,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品牌升级与产品创新。截至记者发稿,保罗公司尚未就最终裁决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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