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为珠海国际仲裁院发出仲裁调查令,从申请调查令到完成调查仅用时1天。
南都记者了解到,这是广东高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广东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
在珠海国际仲裁院近日受理的一宗涉澳借款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向仲裁院申请出具裁决书,仲裁庭经审查决定调取银行流水以核实借贷相关事实,鉴于银行机构此前通常以保护客户隐私规定为由,不对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开放查询,故该院向珠海中院提交了开具调查令申请。
调查令申请的背后,缘于6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办法》。
《办法》明确,仲裁庭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收集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证据所在地或者可收集地在广东的,可由所在仲裁机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开具调查令。持令人持调查令和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视同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在此案中,珠海中院审查认为,仲裁机构申请调取相关银行交易记录确有必要。
据此,该院于受理当日开具调查令,依据该调查令,珠海国际仲裁院当天下午即向案涉银行顺利调取了相关信息,不仅有效解决了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难的困境,也确保了充分查清案件事实,提升仲裁案件审理质效。
另悉,6月30日,江门中院应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申请,开具了全省首张涉港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用于调取权属登记情况以查明香港某企业与广东某企业合作的案情。
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国际仲裁中心)党组书记、院长余学旺认为,《办法》的出台是广东高院在协助仲裁调查取证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进一步完善了仲裁与诉讼对接机制和司法支持监督机制,彰显了广东法院系统在仲裁领域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方面的积极努力,对加速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功能与优势,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优质营商环境,以及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广东省人大代表、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助理黄郭勇表示,广东高院出台《办法》,为省内法院以调查令方式支持商事仲裁案件办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很有意义。
一是通过法院与仲裁机构的高效协同与法治资源整合,大幅提升了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公正性,切实增强了中外企业的信心,有利于推动广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二是针对性解决我国仲裁案件中调查取证难的“痛点”问题,支持广东仲裁机构高效、公平、公正解决纠纷,充分展现法院支持仲裁的友好态度,助力大湾区建设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