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30 14:42:30 股吧网页版
一家店十个摄像头,被拍不知情?实测公共场所摄像头标识情况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北京市网信办对部分网络摄像头设备开展远程技术排查发现,仅未授权访问漏洞类问题就发现200余个,这种情况下无需身份验证就可以获取摄像头控制权限,查看到实时监控画面。集成大量摄像头设备的管理平台问题尤为突出,某监控系统综合管理平台问题检出率高达35%。

  今年上半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相继施行,保护摄像头图像信息安全有了更充分和具体的依据。前者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完善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等。

  除了保障摄像头免遭入侵,上述两份文件还就公共场所监控设备、人脸识别相关技术应用提出更多合规要求,包括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为图像采集设备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近日,南都记者选取居民小区、地铁站、高校、商场、公园、餐厅六类场所实地走访,实测发现了多数场景下的摄像头周围缺乏相关标识等诸多问题。

  多地出手整治摄像头人脸识别违规滥用

  如今,公共场所的摄像头在守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不法分子利用设备漏洞,将其变成“窥私工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个人权益。南都记者观察发现,近年来,相关监管部门通过立法、开展执法行动等对摄像头安装及图像数据采集行为加以严格规制,保护摄像头下的个人隐私安全。

  近日,北京市网信办对部分网络摄像头设备开展了远程技术排查,仅未授权访问漏洞类问题就发现200余个。一个实测场景显示,利用某学校监控系统综合管理平台的未授权访问漏洞,可获取平台用户名和密码,仅通过几分钟的操作,就能看到该平台内共281个摄像头的实时监控图像。

  今年5月,上海市网信办连续第三年启动“亮剑浦江·2025”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将治理对象从人脸识别信息升级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个人基因、指纹、声纹等,对文化体育、物流商贸等公共场所未履行单独或书面告知同意等法律义务、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展开整治。

  此外,今年6月,重庆也开出了首张“人脸罚单”。重庆大渡口区网信办调查发现,属地某公司在售楼处私自安装人像采集设备,在未向个人告知采集人脸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况下,累计收集、存储客户信息1.2万余条,含人脸信息5000余条。该办对这家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起执法案例,是近期重庆市委网信办牵头开展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成果。4月以来,该办重点整治全市范围内运动、经营、文旅、教培、居住等八类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的重点场所;重点整治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的用户身份验证方式、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未设置提示标识等七类重点问题。

  南都记者注意到,多地网信部门对摄像头漏洞、人脸识别技术滥用问题“动真格”,与今年出台的多部法律规定也有一定关系。

  6月起,《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等作出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4月起施行,明确了视频监控系统在各大公共场所日益普及的当下,其安装、使用与管理的具体要求等。

  公共场所摄像头是否涉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智媒云图CEO陈谷川告诉南都记者,目前公共场所常用摄像头的主要功能是视频采集,这些设备大多有能力在采集内容的基础上作进一步人脸识别和分析。无论相关公共场所是否有人脸识别和分析的需求,只要摄像头能拍到人脸,都涉及人脸信息的安全保护问题。

  实测:公共场所难见摄像头标识,建议监控区贴地标作区分

  为维护公共安全,如今摄像头系统已成为各大公共场所的标准配置,每日收集、处理大量图像信息。新规施行后,怎样使用公共摄像头才合规?

  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这是首次从行政规章层面对公共场所摄像头标识设置作出具体要求。

  南都记者在居民小区、地铁站、高校、商场、公园、餐厅六类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后发现,六类场所摄像头安装密度都很高。新规落地已近三个月,但仅有少部分设置了显著的提示标识,不同场所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南都记者走访了位于朝阳、海淀区的四个居民小区,发现仅海淀区上地街道某小区内的少数摄像头周围设置了提示标识。在该小区一处水系绿化景观附近,方圆约5米内集中分布着三个摄像头,其中一个贴有“图像采集区域”标识。

  相对而言,地铁站的提示标识数量更多和明显。南都记者走访近10个地铁站发现,不少地铁站在入口扶梯(楼梯)处贴有“图像采集区域”标识,且较为明显,告知效果较好。但站内通道、站台通常没有,比如国贸站一处换乘通道内分布着大大小小近10个摄像头,对准多个方向扶梯、通道等,但未见到提示标识。

  另外,在走访的四家商场中,多数在出入口贴有摄像头标识,但商场内部很少见到。值得一提的是,在凤凰汇商场内,墙上的摄像头标识并不与设备安装位置对应,且标识粘贴位置较为隐蔽、字体较小、图案不够清晰。

  其他场所设有摄像头提示标识的概率更低。南都记者在地坛公园随机查看20个摄像头,仅有2个设有标识,比例约为十分之一。高校宿舍楼、教室、食堂等区域均安装多个摄像头,但设有标识的比例非常低。随机走访的四家餐厅也均未发现任何标识。

  就此次走访整体情况来看,六类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提示标识的情况并不理想,多数区域都没有,地铁站、商场情况相对优于其他场所。部分场所即使有标识,但也存在辨认较难、指示位置模糊等问题。

  与此同时,南都记者也注意到一些值得参考的做法。比如,北京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网点会在大门及ATM机区域,贴出显著的提示标识,告知公众已进入“图像采集区域”或“监控区域”。

  另据社交平台网友反映,在杭州万象城的苹果门店内,桌上摆放有“监控提示”的立牌,提示顾客“此处设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立牌上还明确告知了个人信息处理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并附上介绍个人信息处理详情的网址。

  “从理想角度看,公共场所应该明确告知公众各个方位摄像头的存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满墙都贴满这种标识,这是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难点。”陈谷川建议,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考虑一些创新做法,既避免标识过于密集对顾客造成视觉冲击,又实现告知提醒。比如通过贴地标划分区域,视频监控区的地面用特殊颜色进行标记,效果与盲道类似。

  监控视频存储多在一月内,查阅需先报备

  对普通公众而言,在遗失物品、人员走失等特殊情况下,通常有调取查阅摄像头所采集图像信息的需求。《条例》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在查阅方面,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等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

  在海淀区上地街道某小区,南都记者以重要物品遗失为由要求查看摄像头记录信息,被物管人员告知需先向社区民警报备,且查询过程中不允许拍照。小区内摄像头图像数据在本地储存30天,与街道社区派出所不连网。另外两个小区也给出了类似答复,图像信息保存一个月,需报警或向派出所报备后才可查看。

  地铁方面的情况则更复杂。当被问及站内摄像头图像信息的存储时间,有的工作人员表示是7天,“数据量太大,根本存不了那么多,每一天都会滚动覆盖掉之前一天的”;也有工作人员称是两周。一位在地铁站执勤的民警向南都记者解释,北京地铁站点太多,图像存储时间与设备更新程度有关,“比如有的新线路(站点)设备新,可以存储的时间更久,有的(站点)太老了存不了那么多。”

  此外,有地铁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是遗失物品等情况,可以向其反映后由工作人员寻找再通知失主;如果是人员走失等紧急情况,也需报备后才能查看监控记录,但不能拍照、录像以及拷贝图像视频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吴沈括表示,公共场所摄像头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并不能被随意调取、查阅,一般需先获得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许可或授权,如果场所管理者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将图像视频提供给他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如果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传播,还应当对涉及的人脸等敏感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摄像头图像信息处理透明度低,需加强管理者培训

  行走在布满摄像头的公共场所下,你是否好奇过,这些设备由谁安装,采集的图像信息由谁管理?南都记者在走访过程中询问了各场所管理者。

  结果发现,公众最容易接触到的场所管理者——商场保安、高校物业管理人员、公园保安、餐厅店长等,普遍对其所管理公共区域的摄像头收集、处理图像信息情况了解甚少,基本属于“一问三不知”。一再追问下,有的称需上报后再给答复,还有的直接表示不便透露更多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然而,通过走访可以看出,目前各类公共场所摄像头收集、处理大量图像信息的过程、机制透明度很低,无法做到明示告知,个人想要了解信息的处理情况非常困难,甚至求问无门。

  陈谷川表示,这种现象暴露了法律法规落实的一个核心难点,即个人信息处理者法律意识的淡薄。这种现象下不仅公众知情权、行使个人信息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还可能导致信息安全风险的扩大,应加强对场所管理人员的培训。

  吴沈括认为这种情况可能涉嫌违法,“在有人来问询的情况下,必须能明确回答摄像头是谁安装的、安装目的,给出相关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另外,《条例》还提到,禁止在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南都记者随机走访了四家餐厅,其中就有一家包间内安装了摄像头,不过店员称其并未开启。

  摄像头重复建设多,应提高集约化利用水平

  如今,公共场所摄像头安装、人脸识别相关技术应用有了更明确具体的合规要求,多地网信部门也以此为依据开展相关执法行动。保障摄像头下的隐私安全,还有哪些落实难点值得关注?

  陈谷川认为,压实监控系统运营方责任值得重视。据他了解,目前很多公共场所的建设方和监控系统运营方是分开的,前者在采购硬件后请第三方管理并开展视频分析工作等,设备采集的大量图像信息也大多存储于第三方平台中。这类第三方通常缺乏有力监管,很容易成为买卖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链的源头。

  因此他强调,明确监控系统建设方、运营方、服务方等主体权责,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规范各路主体对视频图像信息的处理权利非常重要。

  南都记者在走访过程中观察到,公共场所摄像头密度普遍较高,但不同场景下数量也有差别。比如,某商场潮玩店铺内的摄像头多达近十个,其所售产品体积小、易携带,几乎每个陈列柜台上方都有安装摄像头,数量高于其他店铺。

  在陈谷川看来,摄像头密度高与监控系统的重复建设有关。他观察到,不少公共场所会安装多个摄像头分别用于安防、监测人流等,“理想情况是,录制一份原始视频既可以用于人流统计,又能实现安防监测……但现在是一旦有新需求出现,就安装一个新摄像头,原来的摄像头只能专干一件事情。”

  陈谷川认为,摄像头数量增加导致视频采集体量扩大,也意味着成本和隐私安全风险的提高。针对这种低效的设备利用情况,他认为场所管理者有义务使用更智能或更符合技术代际的方案,对摄像头进行集约化利用。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立志也呼吁重视摄像头安装位置的合理性。他在撰文中谈到,在落实《条例》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公共安全所必需及个人隐私保护确定安装位置,避免过度覆盖非目标区域或可能侵害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域。例如,在门店出入口安装监控设备,因安装角度过高等,可能会拍摄到顾客的领口等隐私部位、手机操作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则认为,落实《条例》还需推动配套细则和公众监督机制落地。赵精武公开谈到,以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业务合规为例,管理单位不仅需要规范已有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还需要重新调整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对内部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此,可以通过实践范例的方式予以解决,由监管机构定期公布典型的管理实践范例,为管理单位提供更为清晰且明确的业务合规方式。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