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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02:04:40 股吧网页版
超百单特殊需要信托产品落地 税负高企、监护痛点尚待破解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刘敬元

信息来源:各信托公司官微官网、公开信息,刘敬元/制表

  继北京之后,上海近期也启动了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爱建信托借此落地业内又一单特殊需要信托产品。目前,开展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已有20多家,产品超过100单。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监事长王向前律师介绍,我国的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目前正处于构建制度框架的关键时期。

  当前,以不动产为主要财产设立的特殊需要信托,正成为破解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残疾人照顾等民生痛点的创新工具。不过,在实际应用中,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推进仍需面对许多痛点难点,包括该业务背后的税负高、监护难等问题。

  近日,由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特殊需要信托法治研讨会”上,国内法学界、业界和政府部门人士从不同维度予以建言。

  信托登记与税制待完善

  特殊需要信托业务已发展多年,在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首次对特殊需要信托给出定义: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上述所指的特定受益人,一般限定为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目前我国残疾人口超过8000万人。这类人员的家庭面临着承担照顾责任的人去世后,残疾子女或老人由谁照顾、财产谁来管理、谁来监督等问题。因承担特殊使命,特殊需要信托业务更具备社会民生意义,是被鼓励发展的业务。

  “特殊需要信托可以成为照顾特殊需要人群的‘发动机’,因为信托有着对接遗嘱、保险、监护、慈善事业等制度或机制的灵活接口。”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表示,特殊需要信托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可以为所有问题的解决提供财产基础和机制平台。有了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特殊需要人士的照顾、教育、医疗和康复等系统工程问题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纲。

  赵廉慧表示,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目前在我国的现状,好比“高层公寓中的毛坯房”。他认为,可以把“毛坯房”逐步改造,让制度逐渐完善,一步一步往前推进。

  据了解,特殊需要信托发展有两大瓶颈问题亟需解决:一是信托登记,二是信托税制。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能将房产和股权等非资金资产纳入特殊需要信托,将能极大拓展用于保护特殊需要人士的财产范围。

  赵廉慧表示,从最新的北京市、上海市试点看,信托财产登记并不复杂。但他认为,大面积普及信托登记实际上并不乐观,核心的制约点是非交易过户以及设立信托、信托运作、信托财产分配与征税。

  北京市通州区区长助理、区政府特聘专家林巍,用通州区首单不动产信托案例进行了分析。该案例中的老人想把价值数百万的自住商品房转入信托时,税费的测算令人心惊:受让环节的契税是个人持有的三倍;持有环节每年需要额外缴纳房产税;未来处置时,即使住满5年、唯一住房,房产升值部分的所得税仍达20%。三项相加,与个人直接持有房产相比,信托的额外总税负达数十万元,这直接消解了普通家庭的保障能力。

  “特殊需要信托是公民自治的产物,是老百姓拿自己的财产来自助。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信托实际上和通过遗赠、继承把财产传给下一代没有区别。”赵廉慧认为,鼓励特殊需要信托发展,要确立合理的信托税制。其中,在信托设立阶段,特殊需要信托和普通家事信托一样,希望取得公平的税收待遇而非“优惠待遇”。

  林巍建议,“信托计划是信托财产的物权主体”,这是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最简洁表述方式,也便于明确信托计划是信托财产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主体。根据成熟国家的经验,信托计划的税率一般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在特殊需要信托这种场景下,信托计划的税率应该设计成与自然人相同,这可以破解特殊需要信托场景下不动产信托税负过高的难题。

  信托公司开展业务遭遇难题

  目前,国内已设立的特殊需要信托产品有100多单,20多家信托公司在开展该项业务时碰到诸多细节问题。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社会保障处处长张瑶结合调研情况介绍,已设立的特殊需要信托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过信托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信托公司需要对受益人就医或照护费用进行垫付的情况,如果信托公司要承担更多财产管理之外的职责,会加大特殊需要信托落地难度。同时,很多可能担任监护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因为担心责任太重不愿或不敢参与到信托中来,导致一些有意向的信托最终没能落地。此外,在一些已落地的特殊需要信托中,指定的监护组织没有得到民政授权,这可能是未来的一个法律隐患。

  张瑶说,明确监护职责和受托人的责任边界,一定是信托服务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否则可能会出现信托“无限责任”的问题。

  特殊需要信托的治理结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信托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周小明表示,在特殊需要领域引进信托制度,某种意义上就如同对监护人的不信任,但受托人又不能简单地替代监护人的职责,受托人与监护人的角色如何分工值得深思。而在受托人、监护人之外设立保护人、监察人以形成制衡,这种多层治理结构相对复杂,治理成本较高。如何在信托法的架构下,既有自治的设计,又有法定的政府引导机制的建立,值得进一步探讨。

  张瑶还提到,残疾人特殊需要信托的公共性与信托服务个性化、品质化、高成本之间很难匹配。“事务繁杂”是信托公司对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普遍反馈:前期咨询多、落地非常少、落地周期长等。具体而言,此类信托落地平均需要2~3年的不断磨合,最终落地之后黏性强,客户的日常咨询多,信托公司提供服务时间长,服务成本高,还面临客户要求投资保本等情况。

  周小明认为,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能不能构建特殊需要信托的公共受托人。他表示,从商业可持续角度,信托公司主要是针对那些有着充足的家庭财产资源的特殊需要人群,但对于广大的家庭财产资源不足、需要社会和政府来提供救助和帮助的人群,应该探讨是否可以有公共受托人角色。

  多方协作和支持体系尚待加强

  周小明认为,当前特殊需要人群服务有几大痛点和重点,包括财产来源、财产管理、服务资源、服务保障等。针对这些痛点,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确实是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可以在信托架构下嫁接各种服务内容,“但它只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特殊需要信托的多方协作和支持体系有待加强。”张瑶表示,“信托公司很擅长管理财产,但不擅长也无法完成在整个托遗安置工程里的所有服务。特殊需要信托需要政府、残联、民政、金融等各个部门密切合作,各方形成‘金融+社会服务+监管’的闭环生态,通过资源整合来提供全方位、可靠的服务。”

  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系主任侯雪梅表示,我国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辅、国家监护兜底的多元主体协同监护的现代监护体系。应立足“家国共治”的传统,通过立法精细化、服务社会化、监督科技化的“三化协同”,构建既能捍卫弱势群体尊严、又能激活家庭、社会力量的社会监护体系。

  在上述研讨会上 ,参会的相关监管部门人士表示,特殊需要信托目前的难点是需要优质和成熟的照护机构和监督机构等配套设施,核心问题是如何把钱变成服务,以及谁来监督监护人和养护机构。对特殊需要信托和成年残疾人监护制度问题,需要放到全局中去考虑。成年残疾人的监护是一个复杂体系,特殊需要信托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要把此环节建立起来,需要兼顾法律规定、群众诉求、我国发展阶段和保障条件等因素,还要做好有关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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