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中期协就期货交易信息系统和程序化交易信息系统测试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旨在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指导期货公司规范开展期货交易信息系统、程序化交易系统功能等测试工作。
同时,中期协还就《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文本(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下称《必备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对期货公司与客户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报告管理、风险控制等要求,规范双方的签约履约行为,推动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明确期货交易和程序化交易系统测试指标
中期协昨日公告称,协会组织编制了《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测试指引(征求意见稿)》和《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功能测试指引(征求意见稿)》,拟以团体标准形式发布,相关意见可于2025年7月26日前反馈。
证监会日前发布的《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要求,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交易所规定,具备有效的认证管理、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阈值管理、错误处理、应急处置等功能,并在从事程序化交易前,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建立仿真环境开展测试。
交易信息系统是期货公司开展业务的基础技术系统。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测试指引(征求意见稿)》针对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测试的合规要求、性能容量两个方面,提出了测试准备、测试数据、测试项建议等要求,明确了测试指标与通过标准。
具体测试指标包括:
一是合规性功能测试。测试指标围绕交易信息系统认证管理、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阈值管理、错误处理、应急处置和日志记录等8个方面,提出20项合规性功能测试指标与通过标准,旨在测试交易信息系统功能是否满足各项合规要求。
二是性能容量测试。测试指标从时间特性、容量、资源利用率、容错能力和稳定运行能力等5个方面,提出14项性能容量测试指标与通过标准,旨在检查交易信息系统是否能够满足期货公司展业需求。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该标准作为推荐性团体标准,将对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测试起到指导作用,助力期货公司加强风险管理,进一步提升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降低系统性风险。
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中,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功能的差异明显。记者注意到,《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功能测试指引(征求意见稿)》针对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从接口适应性、异常监测、阈值管理、错误防范、应急处置及日志记录等6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测试要求与通过标准。
从具体功能测试指标来看:
一是接口适应性。测试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否能够与交易信息系统正常连通,以及是否具备基础交易功能。
二是异常监测。测试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否具备系统连接状态监测功能,是否具备重复下达的交易指令监测功能,以及是否具备报单笔数、撤单笔数、成交笔数监测功能。
三是阈值管理。测试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否能够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设置指标阈值,并在达到或超过设置阈值后是否能够进行预警。
四是错误防范。测试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否具备交易指令检测功能,防范下达错误交易指令,以及是否具备接收交易所、交易信息系统返回的错误提示功能。
五是应急处置。测试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否能够暂停下达交易指令,以及是否具备批量撤单功能。
六是日志记录。测试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否具备日志记录功能,以及记录的日志是否满足回溯需要。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该标准用于指导期货程序化交易系统测试,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系统的风险管理,降低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从而提升自身的合规性、稳定性,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规范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签约履约行为
为规范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协议主体合法权益,中期协同时就《必备条款》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可于2025年7月11日前反馈。
据记者了解,《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前,应当与客户签订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下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必备条款由协会制定。《必备条款》通过约定客户的报告义务、期货公司的确认义务、系统接入要求、双方有关合规交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
《必备条款》共6章27条,具体来看:
一是明确客户的报告义务。约定客户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向期货公司报告的义务,并约定客户在收到期货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约定客户从事程序化交易符合高频交易特征的,应当向期货公司履行额外报告义务;约定客户向期货公司进行变更报告的义务;约定客户应当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是明确期货公司的确认及保密义务。约定期货公司向客户书面确认期货交易所对客户报告信息反馈结果的义务;约定期货公司对客户报告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是明确期货公司核查客户报告信息的权利。约定期货公司有权对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身份进行穿透核查,对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等进行核查,客户应当配合。
四是明确系统接入要求。首先,约定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系统外接服务时,双方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期货交易所、协会业务规则;其次,约定客户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和期货公司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最后,约定客户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在接入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前,客户应当配合期货公司对其技术系统进行测试。
五是明确双方有关合规交易的权利义务。约定客户应当依法合规从事程序化交易,遵循公平原则等要求;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客户,约定其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约定期货公司有权监控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在发生委托协议约定情形时,有权采取拒绝接受客户开仓委托等相关措施;约定期货公司与客户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六是明确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首先,约定期货公司与客户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约定免除因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政策法律变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相应责任;再次,约定免除期货公司因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对客户采取相关措施的责任;最后,约定委托协议终止的具体情形。
中期协明确表示,《必备条款》的适用情形为:期货公司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前,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必须涵盖《必备条款》所有内容,但期货公司可以结合自身风控要求等具体情况对《必备条款》进行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