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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23:06:40 股吧网页版
专访刘涛:须通过司法实践让民营经济促进法“长牙带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南方财经记者郑玮广州报道

  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历经三次审议后正式落地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也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一经出台即引起市场热议。

  在广东,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实践更显迫切:在这座拥有超七百万户民营企业和超千万户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大省,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50%以上的GDP、70%的创新成果,也直面融资壁垒、执法规范、跨境规则衔接等深层挑战。

  对民营企业家来说,此次落地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哪些条文可能对民企经营发展带来影响?作为促进型立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实践过程中的法律效力又应如何得到保证?……

  围绕上述民企关注话题,南方财经《新粤商》专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团长刘涛。

  刘涛坦言,促进型立法在立法内容上以引导、扶持、鼓励等措施为主,部分促进型立法确实存在法律条文较为抽象,具体性和确定性不足等问题,因此要让民营经济促进法真正发挥作用,必须通过司法实践让法律条文“长牙带刺”,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加快配套制度的实施落地,同时强化司法保障与案例引导,才能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律价值。

  民营经济促进法拓宽民企发展空间

  《新粤商》:对民企来说,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与此前已经推出的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相比,此次基础性法律的出台填补了哪些空白?

  刘涛:长期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相关规范散见于民法典、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中,未形成体系化的法律保护框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稳固的法治保障。

  具体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首次填补了制度层面的空白:一是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将“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写入法律。二是保障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指出“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要求地方政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是进一步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从法律层面对产权保护、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约束作出具体规定。四是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为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提供了法律支持。

  《新粤商》:回应民企诉求,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置了公平竞争和权益保护相关条文,比如禁止有关部门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等。相关条文在实际执行层面能够发挥什么效力?

  刘涛: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在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在法律层面上打破了以往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拓宽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其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了政府部门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保障了政策措施的公平性。最后,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要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使民营经济组织免受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在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方面一是明确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产权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害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权。二是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经营权、获得公平审判权等。

  三是对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进行约束,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实施行政管理等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组织的利益,不得出台歧视性政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时,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决策时应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这同样有助于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通过司法实践让法律条文“长牙带刺”

  《新粤商》:有观点认为促进型立法偏重促进鼓励,缺少问责条款,影响了法律效力。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在施行过程中,民营经济促进法如何能够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切实保障?

  刘涛:促进型立法与传统的管理型立法相比,在立法理念上,更注重释放法律的积极功能,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在立法内容上,以引导、扶持、鼓励等措施为主。但部分促进型立法确实也存在法律条文较为抽象,具体性和确定性不足,使得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因此,为更好地发挥促进型立法的作用,首先在立法时就应充分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办法出台后,也要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同时加强立法监督,确保促进型立法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为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律价值,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强化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现行的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在适用范围和具体条款上存在衔接需求。要确保法律的统一性与可操作性,下一步需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以保障制度的落地和执行的协调。

  二是加快配套制度的实施落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效执行离不开具体配套制度的支撑。在市场准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激励等方面,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实际,完善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确保政策执行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透明和公平的服务。

  三是强化司法保障与案例引导。要让民营经济促进法真正发挥作用,必须通过司法实践让法律条文“长牙带刺”。应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侵犯企业财产权等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应建立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司法裁判巩固法律权威,通过行政执法提升法律实施效率。

  广东应结合民企所需加快制定配套条例

  《新粤商》:广东是全国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施行,将对广东民企带来哪些影响?

  刘涛:广东是民营经济最早崛起的地区之一,截至2024年底,广东全省登记在册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37.87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48%。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广东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从具体影响上看,一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另一方面,该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和支持措施,能够帮助广东民营企业打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该法强调对民营企业的规范引导,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对引导广东民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新粤商》:未来广东在法律实践方面可以如何开展先行探索,以进一步完善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

  刘涛: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针对性、创新性的制度安排,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稳固的法治保障。未来广东在法律实践方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先行探索:

  首先,必须充分发挥广东各级工商联在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作用。各级工商联作为民营企业的“娘家人”,需立足职能定位,发挥优势特点,加强法律宣传贯彻,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

  其次,加强配套政策体系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广东需紧密结合本省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加快研究制定配套条例,完善实施路径;同时也要重视政企沟通机制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多形式的沟通渠道。

  例如,广东早在2023年便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此后也不断通过出台涉企政策法规、成立专门机构、完善服务保障机制等形式来支持民营经济。

  最后,聚焦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助企服务,同时重视民营企业人才培养。要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和关切,切实为企业解难题、破困局、办实事、促发展。比如广东省工商联开展的“进企业、解难题、送政策、促发展”活动,以及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即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千所连千会助力百千万工程——律师在行动”主题活动,就是贯彻落实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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