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交所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业务办理,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3号——扩募业务办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规定,基础设施基金扩募包括向特定对象发售(简称“定向扩募”)、向原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配售份额(简称“向原持有人配售”)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简称“公开扩募”)三种方式。
其中,向原持有人配售、公开扩募可通过分别单独或组合两种业务类型实现,分为三种组合方式:组合一,只包含向原持有人配售;组合二,同时包含向原持有人配售和公开扩募;组合三,只包含公开扩募。在组合二中,向原持有人配售超比例申报部分,基金管理人在最终认购结果确认时不得确认为公开扩募份额。
《指南》显示,向原持有人配售是指向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配售,且配售比例应相同。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持仓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配售比例确认拟认购份额,拟认购份额应在配售比例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向原持有人优先配售、剩余份额公开扩募,也可全部公开扩募。选择向原持有人优先配售、剩余份额公开扩募的,向原持有人优先配售和公开扩募两种业务应同时进行,即两种业务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认购起止时间相同,优先向原持有人优先配售和剩余部分公开扩募的发售价格相同,原持有人参与配售的优先权在基金管理人确认份额时体现。参与优先配售下的原持有人超比例认购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在最终确认时不得确认为公开扩募的部分。网下机构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持有人以及其他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认购。
上交所进一步表示,该所相关系统已技术就绪,请各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参与机构按照《指南》要求办理该所REITs扩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