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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7:10:30 股吧网页版
大商所就《大连商品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界面新闻

  6月2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大连商品交易所拟制定《大连商品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七章,分为总则、报告管理、系统接入管理、主机托管和席位管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4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一是明确制定目的。加强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二是明确适用范围。在交易所进行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适用《管理办法》。三是明确定义。《管理办法》明确程序化交易、高频交易定义、特征,以及程序化交易者、高频交易者的定义。其中高频交易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四是明确基本原则。从事程序化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不得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二)报告管理。一是明确交易所实行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告。二是明确报告路径。客户应当向其委托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报告;核查无误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向交易所报告。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在收到交易所反馈后向客户确认;客户收到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向交易所报告,在收到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三是明确报告内容。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告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高频交易者还应当额外报告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最高报撤单笔数等信息。四是明确核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每半年或者按交易所要求核查程序化交易客户报告的信息。交易所每半年或者根据需要对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

  (三)系统接入管理。一是明确系统外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将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接入测试、交易监测、异常处理等全流程管理机制。二是明确系统功能要求。交易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应当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阈值管理等功能,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以及境外中介机构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应当具备有效的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等功能。三是明确系统测试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对客户和境外中介机构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和自身的交易信息系统进行测试,并按要求保存测试记录。四是明确禁止行为。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不得将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权限开放给客户等,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

  (四)主机托管和席位管理。一是明确交易所制度建设和资源分配原则。交易所建立主机托管信息报告制度和交易席位管理制度,按照安全、公平、合理原则提供主机托管服务和分配交易席位,每半年对主机托管资源和交易席位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二是建立主机托管资源报告制度。会员应当在每次申请新增主机托管资源时进行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会员应当在相关重大变更发生后进行变更报告。三是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行为。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主机托管资源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主机托管资源。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等情形的程序化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不得向其提供主机托管服务。四是规范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席位管理。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建立交易席位管理制度,公平分配交易席位,并向交易所报告程序化交易客户使用交易席位的情况。

  (五)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者合规风控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应当提高合规意识,加强风险防控。二是明确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相关制度,加强对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控。三是对程序化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交易所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四是突出对高频交易的重点监管。交易所实行报撤单收费、交易限额等制度,并可以对高频交易手续费实施差异化管理。五是明确突发事件处置。对突发事件,程序化交易者、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交易所可以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

  (六)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交易所检查权。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程序化交易者遵守《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二是明确自律管理措施。交易所可以对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七)附则。一是明确违规行为处理。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二是明确做市商适用情况。做市商通过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做市业务的,不适用《管理办法》中关于高频交易相关规定。三是明确《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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