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题: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这份文件作出新部署
新华社记者潘洁、魏玉坤
信用修复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26日对外发布。方案提出十方面举措,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方案以统一、便利、协同的理念为引领,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推动我国信用修复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统一公示平台、完善分类标准、明确申请渠道,推进信用修复制度的统一实施——
方案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标准,有效解决了此前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公示规则不一致导致的制度碎片化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刘瑛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指出,方案聚焦“统一”这个关键词,在公示平台统一、修复渠道统一、信息分类标准统一、修复信息更新统一等领域,推进信用修复制度的统一实施,避免信用修复“政出多门”的状况。
方案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对不同等级设定了差异化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
“方案明确‘信用中国’网站在信用修复机制中的‘总窗口’地位,构建了将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失信信息按照不同条件进行修复的制度规范,部门职责更加清晰,失信分类更加精准,修复规则更加统一。”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说。
简化申请材料、明确办理期限、同步修复结果,推动信用修复便利化——
方案提出,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信用主体在异议申诉方面也更加便利。方案明确,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
曾光辉指出,方案在梳理现有信用修复流程基础上,通过优化申请、办理、公示和异议流程,切实有效提升群众对信用修复的知晓率和体验感。方案还明确了“线上+线下”两类渠道的设置和要求,既有助于实现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也压缩了各类非法中介机构的寻租空间,确保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创新建立了信用修复结果同步更新机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在完成修复后及时停止相关信息公示,并同步更新‘信用中国’网站数据,这一设计有效保障了信用修复的实际效果。”刘瑛说。
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方案在总结和借鉴实践经验基础上,创新设立了“绿色通道”机制,允许重整企业凭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更新信用评价,并暂时解除相应惩戒措施。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消除因失信惩戒措施给破产重组、破产和解所造成的阻碍,推动相关程序顺利进行,帮助重整、和解后的企业正常开展经营、合理获得融资、公平参与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规划、精准施策,紧紧围绕信用修复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为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生态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曾光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