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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5 15:12:10 股吧网页版
重要信号!禁止拖欠账款将再入法|经济政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6月2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草案二审稿还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作了规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近期,电商、汽车等行业整治“内卷式”竞争动作频频,草案二审稿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一起,构建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综合制度体系。

  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近日,一汽、东风、长安、吉利、广汽、赛力斯等重点汽车企业发表声明,就对供应商“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作出承诺。据新华社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6月12日表示,支持整车企业切实践行有关承诺。

  该负责人表示,汽车企业主动承诺“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对构建“整车—零部件”协作共赢发展生态、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汽车行业的‘内卷’现象尤为突出。部分车企采取延期向供应商付款等手段,选择通过挤压供应链来转嫁成本压力,导致汽车产业供应商生存状况持续恶化。若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对行业中小企业极不公平。”北方工业大学汽车产业创新研究中心主任纪雪洪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一段时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备受关注。有专家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拖欠账款的根源来自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部分产业链上的大型企业凭借自身优势地位,截留相关中小企业账款,延长付款或交货时间;此外,交易货款有时也会以商业汇票而非现金进行兑付,提款需等6个月之久,若提前变现,中小企业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纪雪洪认为,对于汽车行业来说,应当保持正常竞争状态,而非恶性竞争,更不能采取杀鸡取卵的方式,行业应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以维持研发投入和可持续发展。

  草案二审稿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作了规定。其中明确,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在现实中,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等采购方签订合同时,有时难以实现真正的平等,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特别规制,以矫正中小企业与大型采购方之间的利益失衡关系。大型企业等采购方较中小企业承担更多责任,这不仅是各国立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社会伦理的必然要求。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6月23日记者会上说,草案二审稿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设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确立。据报道,公平竞争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审查的政策措施已超百万件。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24)》,其中评估了国内100个城市的“完善公平竞争保障机制”。评估发现,多数政府已设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但在公平竞争保障各项机制的落实上却存在差异,部分城市公平竞争保障的实例不足,公开报道和案件中存在部分城市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说明公平竞争保障机制的规范性有待提升。

  对此,《报告》建议,各地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持续深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如多个城市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交叉互评、推进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机制、引入全链条公平竞争审查监测系统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应建立健全涉企政策文件与措施抽查机制与定期清理机制。还应为企业反映意见诉求提供一个专门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与各类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比较突出,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草案二审稿在应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方面增加了具体措施。

  黄海华在6月23日记者会上说,草案二审稿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平台“内卷式”竞争,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制度体系将更加完善

  不管是增加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规定,还是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草案二审稿的相关规定,都是在已有政策制度的基础上提高了立法位阶,完善了制度体系。

  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加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的,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叶林认为,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责任,丰富中小企业财务纾困的制度手段,优化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提供中小企业长期发展的稳定机制。同时,新修订的《条例》提供的保护机制,需要国资、财政等部门及法院的共同推进,才能实现中小企业纾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5月20日起,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一条治理“背靠背”条款的规定,直指一些大企业转嫁风险、拖欠账款的不合理现象,明确“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已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24年6月,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今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目的、原则、标准、程序、责任和保障等内容。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部市场经济重要法律都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之后,我国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位阶将更高、制度体系将更加完善。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国将形成以相关法律为基础,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行政法规为核心,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为抓手,以《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指南文件为辅助的全方位、多层次、体系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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