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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23:56:30 股吧网页版
网络犯罪沾边即管如何防趋利执法?学者呼吁重新确立管辖原理
来源:南方都市报

  6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京召开。此次论坛聚焦“刑事案件管辖问题”,多位法学专家学者就当下刑事案件管辖所面临的问题展开研讨。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在致辞中表示,我国可通过分阶段推进的路径,逐步健全管辖异议救济程序,首先鼓励地方法院积极探索,积累实践经验,再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管辖权异议救济程序的基本框架,此后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管辖异议专条,将管辖异议权从理论诉求转化为诉讼权利。

  当前,网络时代发展带来涉互联网犯罪激增,也给传统管辖边界带来挑战。与会者表示,网络犯罪涉及的犯罪分子、受害人遍布全国多地,导致网络犯罪面临“沾边即管”问题,备受舆论关注的“远洋捕捞”“趋利性异地执法”现象,不少案件都与网络犯罪相关,如何确定管辖权,进而有效打击防范,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挑战。

学者呼吁修改刑诉法增设管辖异议专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一般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即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权是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管辖异议制度,而刑事诉讼却长期缺乏异议救济程序。”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认为,我国刑事辩护管辖制度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结构性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影响个案公正,也损害司法权威。面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实践困境,建立刑事案件管辖异议救济程序,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姜伟表示,建立异议程序,可防止管辖不当导致的程序不公,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契合国际司法准则,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

  当前,我国仅在庭前会议解决管辖异议,程序设计还不够完善。姜伟介绍,“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复议规程,构建了管辖异议的审查规则,但没有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刑事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合法性存在异议,各国司法体系均有相应的救济程序,但如何建立管辖异议程序,各国并没有形成普遍共识。在程序设计中,既要确保案件在法定适宜的法院得到公正审判,又要防止因管辖争议和移送程序导致诉讼过分拖延。只有通过完善规则,强化权利保障,优化程序机制,明确违法后果,才能有效解决当前实体认定和程序运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刑事案件管辖异议程序保障机制应如何构建?姜伟认为,尽管面临制度整合,资源分配等多重挑战,借鉴相关国家的相关法律,我国可通过分阶段推进的路径,逐步健全管辖异议救济程序。第一阶段,鼓励地方法院积极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第二阶段,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管辖权异议救济程序的基本框架,明确合议庭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程序,审查时间可以限定在15日以内,优化刑事诉讼程序;第三阶段,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管辖异议专条,将管辖异议权从理论诉求转化为诉讼权利,构建提出审查救济的完整程序链。

  劳东燕也对此表示,长远来讲要解决管辖权的问题,需要正式确立管辖异议程序,并且要在公安侦查阶段进行时,应允许辩护律师提管辖异议的诉讼。

网络时代犯罪需重新确立管辖原理

  “网络犯罪对传统管辖边界带来挑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认为,传统的管辖原则相对较简单,但网络犯罪出现以后,网络犯罪的特点使犯罪地变得漫无边际,因此出现了多重管辖和交叉管辖各种问题,而且界限经常是模糊不清的,导致网络犯罪管辖争议的空间越来越大。因此,网络犯罪的管辖原则如何确立,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也对此表示,随着网络的发展,使得犯罪发生更多借助于“虚拟空间”,与真实的物理空间脱节。因此,以线下社会经验作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管辖原理,即以属地原则作为基础,在网络社会也会面临“脱节”的问题。因此,如果对网络时代的犯罪要重新确立一个管辖原理,对原来的属地原则优先,要做一种根本性的范式转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对此建议,在网络时代,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利益,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犯罪报案管理体系及区域性的专门网络犯罪侦查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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