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晓滨,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于子晴,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自: 潘晓滨,于子晴. “双碳”目标下我国航运金融法治化路径[J].金融市场研究,2025(6):120-127.
在全球气候治理加速推进的背景下,航运业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和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其绿色转型迫在眉睫。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为航运业低碳发展指明了方向,而金融作为推动转型的关键力量,其法治化建设亟待完善。
一、航运金融法治化的必要性
航运业低碳转型的金融需求。航运业占全球碳排放量的近3%,其高碳属性与“双碳”目标形成尖锐矛盾。航运金融在为船舶建造运营提供资金的同时,肩负推动航运业实现绿色转型、助力“双碳”目标的重任。一方面,实现绿色转型需巨额资金投入,包括清洁燃料研发、节能船舶建造等,传统金融工具难以满足需求;另一方面,创新金融工具可提供多样化融资选择,支持探索低碳新模式与新技术,促进航运与金融的深度融合。
国际规则的外部压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巴黎协定》奠定了全球碳减排的法律基础,《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要求各缔约国定期提升减排目标。作为国际气候治理的重要部分,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2023年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要求航运业2050年前后实现净零排放;欧盟已将航运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并对非合规船舶征收碳关税。这些国际与区域性规则共同构成了推动航运业加速绿色转型的强大外部压力,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船东国(占全球船队总吨位的15%),若法治化进程滞后,将面临贸易壁垒和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国内政策的战略导向。我国高度重视在全经济、全行业领域贯彻推进“双碳”进程。在“1+N”政策体系中,中央出台《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与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交通运输部也发布了《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指出2025年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碳排放下降6%的目标。航运金融法治化是衔接政策目标与市场实践的关键纽带,能够引导资金精准流向低碳项目。
二、当前法治化进程的瓶颈
概念界定模糊。我国至今尚未对“绿色航运”做出统一清晰的定义,概念层面法律界定的缺失,使航运业低碳转型监管指导模糊,金融机构融资协议界定责任义务受阻,企业难获明确法律指引,金融机构难准确评估管理风险,增加航运转型项目成本、审查难度与交易复杂性。
法律框架碎片化。现行金融法律中无明确低碳转型规定,立法局限于地方性法规,中央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尚未统一航运业绿色金融规则。现有规范分散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等文件中,缺乏顶层设计。相比较而言,欧盟、英国等实体已出台了《可持续金融分类法》等体系化立法,我国尚未形成“基本法+专项条例”的航运金融法律体系。
金融工具单一。当前我国在航运金融领域主要以绿色信贷为支持手段,碳期货、航运保险等衍生品发展不足,金融工具设计缺乏灵活性,难以满足航运金融市场的多样化需求。金融工具缺乏导致的融资成本高,抑制了市场投资积极性,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融资易流向非“绿色”活动。相比较而言,近年来欧洲投资银行已提供多种贷款和混合产品来支持航运业绿色转型,也应用新型金融工具进一步促进航运业绿色投资。与欧盟对标,我国仍需借鉴和追赶,2023年我国航运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仅占全球市场的12%,远低于欧盟的45%。
激励措施乏力。世界航运主要国家通过税收减免、加速折旧、投资补贴等间接扶持航运企业,降低其运营成本、提升投资绿色技术意愿。相比而言,我国航运领域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措施难以直接作用于航运领域,税收优惠多集中于地方试点(如上海自贸区),全国性政策缺位。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国加以借鉴,如挪威对零排放船舶免征吨位税,而我国同类船舶仍需缴纳全额税费,削弱了企业转型动力。
三、“双碳”目标下我国航运金融法治化路径的建议
构建体系化法律框架。建议打造以绿色金融促进立法为核心,与其他相关性法律相衔接,并制定相应实施性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绿色航运金融法律体系。立法工作推进应遵循“基础法律完善-清晰框架嵌入-制度接口衔接-激励机制导向-动态监评构建”的递进路径,系统性地推进绿色金融法律与航运减排标准的制度耦合。
定义标准化与透明化。建议需通过立法对航运金融的核心概念,包括“绿色航运金融”“航运供应链金融”等内容做出统一清晰的法律界定,这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开发出更多符合标准的金融产品,更好地区分融资、保险、衍生品等子领域,并纳入绿色金融、数字化工具等新兴概念。
完善绿色金融产品的制度性供给。融资租赁机构应依托《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将绿色船舶、清洁能源设备纳入租赁标的物,在《民法典》框架下设计附条件回购条款,使租金与承租人碳排放表现挂钩。银行与保险机构要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为导向,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及衍生工具创新工作。银行机构可以参照国家《碳金融产品》标准,探索航运碳配额远期合约标准化设计,开发碳抵消期货。保险机构可以针对航运业的转型风险,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建立差别化费率机制。
强化财税激励机制。为了促进航运业的绿色发展,我国需要制定更加具体且协同的税收调控机制,以确保政策贯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落实到位,并且能够根据市场和行业的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为航运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在具体做法上,可以考虑根据绿色船舶界定标准,对接相关税则的实施性规范,在企业购置或改造现有船舶,符合能效指数优化标准的情形下,明确给予相关航运企业税收减免。同时,还可以考虑对那些积极采用低碳绿色技术的航运企业,采取提供投资补贴的激励方式,减轻其初期投资压力,将船舶使用替代燃料的适配性改造研发支出纳入补贴范畴,以此鼓励更多航运企业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做好监管与评估工作。航运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其节能减排需要融资支持,ESG评价可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对接环境友好企业的融资需求。法律法规对设立绿色标准至关重要,需警惕政策碎片化与监管套利风险。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监管机构的法定授权边界,同时依托央行绿色金融数据平台建立一个跨部门的评估和监管机制,确保“双碳”目标下航运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定期对金融机构针对航运类的绿色融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其环境效益和风险控制情况。监管机构应鼓励金融机构强化信息披露,提升市场信任度,还应与生态环境部门合作评估船舶、港口环境影响,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促进环境可持续的航运项目。
“双碳”目标下探索我国航运金融的法治化路径,对于推进航运业整体低碳转型、建设交通领域绿色强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逐步向国际航运领域聚焦以及船舶绿色技术的不断革新,航运业必将迎来低碳转型的加速期,航运金融也将扮演重要角色。唯有通过法治化路径,方能将航运业的减排压力转化为绿色竞争力,助力我国在全球低碳航运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