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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2 05:54:30 股吧网页版
交易商协会整治发债乱象
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慈玉鹏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市场成员近期反映的低价承销费、拼盘投资、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制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通知》要求发行人、承销机构不得开展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将包销变相作为主动投资争揽客户的手段、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自融”等。

  债券承销业务是银行中间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通知》进一步要求银行加强对发行承销业务各个环节的流程管理和风险监控,确保业务操作符合规范要求;同时,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债券定价模型,综合考虑市场供求、信用风险、期限结构等因素,确保债券发行价格和承销费率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规范债市承销

  《通知》指出,发行人、承销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商)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发行承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承销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发行人、承销机构应按照商业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应拒绝支付或拖欠费用。

  同时,《通知》强调,主承销商应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将包销变相作为主动投资争揽客户的手段。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针对投资者,《通知》指出,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自融”,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非市场化发行等违法违规活动。承销机构投资债券的,应确保债券发行承销与投资等业务条线相互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华北地区某股份行人士告诉记者,债券承销是银行中间收入的重要来源,近年来多家银行承销业务相关收入同比增长,《通知》下发将进一步倒逼银行投行部门强化业务规划性建设。

  Wind数据统计显示,截至6月19日,全国共87家商业银行合计承销各类型债券金额达71615.52亿元,年内累计承销19793只债券,均较2024年同期实现大幅增长。

  中国银行(601988.SH)深圳市分行大湾区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曾圣钧告诉记者,《通知》对银行投行业务的影响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过往不规范的做法将被限制,不符合市场筛选条件的企业发债难度将增加,为此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策略也需要相应调整,更加注重项目质量而非数量;二是短期内银行可能失去一些靠低价赢得的项目,但长期有助于稳定承销费率,提升利润空间;三是银行需要投入资源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债券发行承销与投资等业务条线的隔离防火墙,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四是银行更加重视声誉风险防控,谨慎开展业务,以维护良好的市场形象。

  北京财富管理行业协会特约研究员杨海平告诉记者,上述《通知》对承销机构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竞标、以违规包销争揽客户、协助发行人“自融”等经营行为进行整治,有助于打击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乱象,大力规范债券承销市场。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其承销业务规模,但中长期看有利于商业银行提升承销业务的规范性,提升承销业务发展质量。

  记者注意到,交易商协会表示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自律管理,定期监测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情况,并进行市场评价。对违反相关自律规则及本《通知》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违规情形予以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情况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并适时进行公示。

  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

  近年来,债券承销业务监管不断加强。交易商协会今年1月发布信息显示,2024年,交易商协会作出自律处分88家(人)次,涉及47家机构和41位责任人,对34家机构的轻微违规行为予以自律管理措施。交易商协会方面表示,其紧盯债券一级发行环节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结构化发债、“返费”发债、干扰发行利率等债券发行违规行为。

  记者注意到,该协会今年公示一起涉及银行的典型违规案例,具体情况为某银行与发行人A公司签订了4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该银行作为资金监管行,本应是资金安全的“守门人”,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发行人明确向其表示资金用途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不一致的情况下,仍按发行人申请划转资金,并且部分资金从监管户或发行人在该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直接划转至体外公司,该银行也未进一步关注资金使用异常。最终,上述4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均发生大比例挪用,部分募集资金还被用于发行人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自融”。

  上述案件查处过程中,该银行称,违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而是由于人员业务水平不足和系统支撑不够,并且发行人作为优质企业,地位强势,而资金监管行处于弱势地位,穿透监管较为困难。交易商协会方面认为,监督、审查募集资金用途是资金监管行的基本职责,资金监管行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能因为维护客户关系,而将监管职责形同虚设。最终,该银行因未有效履行资金监管职责,被予以自律处分。

  杨海平表示,目前机构开展债券市场发行承销主要有两个方面问题:其一,债券承销业务展业规模与业务质量、效益之间的矛盾;其二,在竞争环境及自身提升非息收入压力下,债券承销业务的合规风险加大。

  曾圣钧告诉记者,机构开展债券市场发行承销的问题及风险主要包括:一是价格失真问题,由于存在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返费” 等扭曲市场价格的行为,导致债券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和风险状况;二是道德风险,代持、互持、拼盘投资等现象都有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合规风险,如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以及承销机构内部业务条线未有效隔离等,都会使机构面临法律风险和监管处罚。

  对于债券市场发行承销业务,曾圣钧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发行承销业务各个环节的流程管理和风险监控,确保业务操作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强化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专业素养;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债券定价模型,综合考虑市场供求、信用风险、期限结构等因素,确保债券发行价格和承销费率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同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定价策略;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准确、及时地披露债券发行承销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便于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四是交易商协会应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自律管理机制,提高自律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杨海平建议,避免债券承销业务陷入价格战及内卷式竞争的主要思路,从外部看要形成监督和行业自律的合力,从内部看要优化业务考核机制,提升债券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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