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息,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现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于2005年。目前国内共有6家货币经纪公司,其服务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在提高金融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经营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风险问题。《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货币经纪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从《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来看:
一是优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适度提高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优化出资人准入资质条件,精简部分行政许可操作程序条款。
二是适度延展经营业务范围。允许货币经纪公司为金融机构之间货币、债券、外汇、黄金、衍生品等市场交易提供撮合服务。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利用经纪业务过程中汇集的市场行情数据,向客户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三是细化业务经营规则。明确经纪业务品种的准入要求以及经纪服务对象范围。强化业务全流程管理,明确尽职调查、交易确认、匿名撮合、留痕管理等业务环节的监管要求。规范服务收费管理,确保收费质价相符。
四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关联交易管理、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坚持以风险为本,明确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数据安全管理、外包管理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经纪行为监管。要求货币经纪公司健全经纪人管理机制,加强对可疑交易、通讯工具、经纪业务场所、经纪人员档案等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明确经纪业务中的禁止性事项,防止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市场秩序。
谈及《办法》如何加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协同,前述负责人表示,货币经纪公司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开展经纪业务,涉及货币、债券、外汇、黄金、衍生品等多个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将在货币经纪公司市场准入、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监管协作,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对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市场开展的经纪业务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