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子拖垮一家企业”的现象,正在引起社会各界、立法、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2025年5月,我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这部被誉为“民营经济宪法”的法律,从实体法角度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订,自2023年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至今也进入了关键窗口期,这场修法也被业界视为破解民营企业财产保护司法程序难题的重要契机。
长期以来,涉企刑事案件中的财物处置乱象频发——异地"远洋捕捞"式执法、超范围查封冻结、数字资产处置无章可循等问题,让不少企业陷入“涉案即休克”的困境。在刑诉法修订的关键时刻,如何通过程序正义守护民营企业财产权,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近日,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专题研讨会上,来自高校、司法行政机关及实务领域的专家学者,聚焦民营企业涉案财物处置难题,围绕涉案财物处置与企业经营、产权保护及数字资产等关键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困局一:异地执法“远洋捕捞”,企业陷入“管辖陷阱”
业界所称的“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现象并不鲜见。对此,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的“两个禁止”中,其中之一就是“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然而,对于异地执法、管辖争议等问题的落实,仍需刑事诉讼法作出回应。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就指出,现行刑诉法对“犯罪地”的界定过于宽泛,导致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凭借极其微弱的联系界定为“犯罪地”而进行跨省办案。他建议,在管辖规则方面确立“主要犯罪地”管辖原则,对网络犯罪案件引入“实质关联”判断标准,避免仅凭用户注册地等微弱联系主张管辖权;同时完善管辖异议制度,建立多方参与的管辖协商机制。
规范异地执法程序、加强审查是关键。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晓璐提出:应建立管辖权异议程序,开通向作出指定管辖的上级机关(非被指定机关)提出异议的法定渠道,必要时组织听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也强调,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尤其是对不该立而立的案件。
同时,多名学者呼吁畅通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救济措施。青岛大学法学院王静教授就指出,当前民营企业面临异地执法时缺乏有效救济渠道的问题亟待解决。对此她建议建立三重保障机制:首先,应开通本地紧急救济通道,允许企业在遭遇不当异地执法时向本地公安机关求助;其次,需设立损害赔偿请求程序,对违法执法造成的损失建立追责赔偿制度;最后,应强化执法监督,通过“赔偿利剑”倒逼执法规范化。
困局二:合法财产与违法财产“一锅端”,企业遭“致命误伤”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失范已成为悬在民营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由于相关法律界定模糊,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这常常使得民营企业在面临案件时,出现合法资产与违法财产被 “一锅端” 的现象。合法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此前就有媒体报道,某港口码头因涉嫌走私被警方查处,办案过程中,警方不仅冻结了涉案财物,还将整个码头予以查封。这座原本每年营收可达5亿元的码头,因案件查封遭受了重大损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伟副教授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2条虽然提出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但细化标准与实操规则仍待完善。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华提出,当前处置机制仍有三大难点待解:首先是资产切割难,在涉黑、非法集资等案件中,家族企业或一人公司的资产混同现象普遍,因缺乏明确法律标准,执法机关易扩大查扣范围;其次是诉讼顺序难题,当涉案资金与企业经营资金混同时,先行启动刑事追缴或优先处理民事纠纷均存在问题,使得司法机关在“确保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之中陷入两难;第三是资产处置僵局。部分案件因资产权属不清处置停滞,现行对无人认领或权属存疑资产的处理方式缺乏法律依据,被动形成处置僵局。
对此陈卫东强调,在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如何平衡司法办案需求与企业正常经营需要,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通过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防止涉案财物的转移或灭失;另一方面,过度的、不合理的查封、扣押行为,可能会对企业的资金流转、生产运营造成致命打击。他强调,在修订刑诉法时,应明确规定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除依法确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必须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指出了涉案财物举证责任存在尚未明确的问题。他提到,在证明涉案财物是否属于合法财产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的归属问题并未作出规定。考虑到被告一方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检察机关作为拥有更强调查取证能力的国家机关,有能力也有义务对涉案财物追缴的相关主张加以证明,因此,检察机关对其主张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具有正当性。
困局三:数字资产发展下的企业"新型风险"
随着数字经济崛起,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测算显示,2022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已突破1000亿元,预计2025年将超过2000亿元。在2024年财政部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后,企业数据资产化进程显著加速,尽管当前交易流通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未来市场体量将持续扩张。在此背景下,这一尚处“规则空白”的新型财产的处置问题,正成为亟待破解的治理课题。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高童非指出,数据资产在企业经营中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企业核心财产,又是支撑经营活动的关键生产要素。他表示,这种特殊性使其在涉案处置中面临三重司法困境:首先是保全措施缺乏针对性,传统查封、扣押手段难以适用于无形数据资产,简单的账户冻结可能会造成企业整个信息系统瘫痪的后果;其次是价值评估体系缺失。数据资产的价值具有场景依赖性,同样一组数据对不同企业价值差异巨大;第三是处置程序规范不足。现行法律未明确数据资产能否及如何拍卖、变卖。
对于虚拟货币的处置更是需要明确的重点。据FBI最新发布的《2024 年加密货币欺诈报告》,在受害者被指示向海外汇款的地域分布中,中国以1270例位居全球第四,这一数据折射出虚拟货币犯罪跨境化特征的严峻性。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陶杨指出,虚拟资产具有匿名化、去中心化、跨境化等特点,这些特性对技术要求极高。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其价值波动极大,可能短时间内——甚至在一分钟或几秒钟内——就出现闪崩,从而导致巨额损失。他表示,虚拟货币处置的难点主要体现在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在技术层面,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给保管带来了巨大难题,此前就曾出现过查获的比特币因密钥保管不善而导致价值大幅缩水的案例。此外,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也是一个棘手难题,其价格在短期内可能出现大幅震荡,甚至在半年内波动幅度高达300%,这无疑增加了罚没金额确定的难度。
在法律层面,2021年央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禁止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这导致合法处置渠道缺失。这在实践中,催生了两种灰色路径:一是委托境外机构处置,但这种方式手续费高昂;二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变现,这种方式则容易滋生逼供、诱供等问题。
面对这一困境,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新的处置路径。
近期,北京在这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创新合作机制,具体操作流程为: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实物委托给北交所处置,北交所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后,选定专业服务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检测、接收、移交等操作,并通过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公开变现出售,履行国家外汇管理审批手续后,结汇转入公安机关涉案款专用账户,并上缴国库。这一创新模式的突出特点在于其合规性、公允性、安全性和高效性,能够实现24小时快速处置,为解决虚拟货币处置难题提供了新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