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制订的两项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是《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
此外,上交所还在研究制订修订相关业务规则,后续将向市场发布。
三方面建立配套机制
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前期已上市的存量未盈利企业和新上市的未盈利企业,共同纳入科创成长层。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拟主要从三个方面建立配套机制:
一是明确实施标准及程序。规则规定了公司纳入和调出科创成长层的标准,明确层次调整的操作程序,并就调出标准进行“新老划断”,避免对存量上市公司的影响。
二是强化风险揭示。科创成长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实施特殊标识管理,在简称后增加标识“U”。投资者投资新注册的科创成长层企业需要签署专项风险揭示书,但投资存量未盈利企业不受影响。
三是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科创成长层公司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未盈利情况及相关风险,做好股票异常波动的核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持续督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就企业研发、盈余改善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等。
在科创成长层建设过程中,上交所还将牢牢把握科创板“硬科技”定位和科创成长层定位,更好统筹投融资动态平衡,把好发行上市入口关,稳妥有序推进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高效精准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发展。
明确预先审阅机制适用范围
新制订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作出以下安排: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预先审阅其发行上市申请。
二是确定审阅流程。发行人参照正式申报的要求提交预先审阅申请文件,上交所参照正式审核程序开展审阅工作,向发行人和保荐人反馈审阅意见。作为发行人正式申报前,上交所参照审核要求对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把关的一种服务,预先审阅不是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必经程序,不替代正式申报后的审核,上交所的审阅意见也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三是加强程序衔接。发行人可以结合上交所的审阅意见,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无论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是否经过预先审阅,正式申报后上交所都将严格遵循现有规则、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审核工作,不会降低发行上市审核标准。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预先审阅期间,相关申请文件、预先审阅的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正式申报IPO后,发行人不仅要依法依规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还要将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一并对外披露,接受市场监督。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接受本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上交所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
正研究制订相关业务规则
关于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上交所正在研究制订相关业务规则并将适时发布实施。
基本思路是:第一,明确适用要求。发行人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请发行上市的,鼓励其自主认定、自愿披露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信息。对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从投资经验、合规运作、独立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二,规范制度运用。发行人披露的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信息,将作为上交所审核中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市场认可度和成长性要求的参考因素,但不作为发行上市硬性条件。发行人未认定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影响其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
第三,加强自律监管。上交所将通过明确合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夯实中介核查责任、强化违规监管等,多措并举落实《科创板意见》关于加强监管和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
上交所表示,征求意见期间,上交所将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市场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有关规则。下一步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尽快发布实施相关业务规则,推动相关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持续提升科创板服务科技创新能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