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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4 08:14:29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拟修订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明确扣分标准 优化加分标准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孙铭蔚

  证监会就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6月13日,证监会表示,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专注主业、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四十四条,重点针对近年来期货市场形势和期货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扣分标准,优化了加分标准,简化了评价流程。

  2009年,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建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并历经2011年、2019年、2022年三次修订。近年来,随着市场形势和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分类监管制度在评价期货公司合规风控状况、反映期货公司经营发展质量、引导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不足逐渐显现。此次进行系统修订,是为了更好发挥分类评价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优化加分标准

  证监会指出,《规定》应力求精准、有效引导期货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期货公司的业务类型重塑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优化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评价指标,整合专项评价指标,全面反映期货公司综合实力、服务实体企业风险管理和长期资金入市情况,引导期货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一是优化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

  《规定》将“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指标调整为“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增加“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指标,并在附则中明确产业客户、中长期资金客户定义,对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客户、中长期资金客户情况进行评价,突出对产业客户参与商品期货市场以及中长期资金客户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的支持。

  二是重塑市场竞争力加分体系。

  《规定》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市场竞争力指标调整为三大类9 项指标,全面评价期货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整体盈利水平和资本实力。

  《规定》第三章加分指标及评价方法的第十六条中,除净利润指标保持不变外,将原业务收入指标按具体业务类型拆分为经纪业务净收入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指标,并增加期货做市、衍生品交易业务等指标。

  此外,《规定》还将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评价指标由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日均衍生品权益调整为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将年末剩余净资本指标调整为月均剩余净资本指标,作为市场竞争力评价的一部分。

  完善扣分标准

  《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反映期货公司合规和风险状况。明确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监管措施进行评价,并对不同监管措施设置不同的扣分分值,提升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将期货公司股权管理、法人治理、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纳入评价。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除特定情形外,原则上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

  《规定》明确与期货公司日常风控相关,具有客观、明确标准的特定情形无需监管措施即可扣分,主要包括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保证金预警等。除上述情形外,原则上均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

  《规定》第二章扣分指标及评价方法第八条中,按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同,扣分分值分别从 0.5 分至 10 分不等。另外,对于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外被采取监管措施,但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评价期内,且采取措施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纳入本评价期评价,以及时反映公司最新风控合规状况。

  二是调整部分扣分安排。

  《规定》删除市场竞争力加分的最低合规分数线,调整为期货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若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因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被扣分的,月均剩余净资本指标不予加分;对于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及同一违规事项的,不再重复扣分,而是择其重者扣分。

  删除、调整部分标准

  《规定》删除“加权调整后日均机构客户权益总额”,以避免与经纪业务评价重复;删除“成本管理能力”“净资产收益率”两项指标,鼓励期货公司加大投入,规模化经营;删除“期货公司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排名行业中位数以下的,不得评为A类”等限制性条件,以适应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增加。

  《规定》还对专项评价、特殊情形激励评价进行了调整。

  专项评价方面,《规定》将“保险+期货”由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移至专项评价,作为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的一部分。

  特殊情形激励评价方面,《规定》在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中,对期货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期货公司最近3个评价期内(含当前评价期)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无任何扣分、期货公司与其他期货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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