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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4 02:55:40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拟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扣分标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明确与期货公司日常风控相关,具有客观、明确标准的特定情形无需监管措施即可扣分,主要包括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保证金预警等。除上述情形外,原则上均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

  ◎记者汤立斌

  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形成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评价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重点针对近年来期货市场形势和期货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扣分标准,并优化加分标准,突出对产业客户参与商品期货市场以及中长期资金客户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的支持,力求精准、有效引导期货公司提升自身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

  近年来,随着市场形势和行业状况发展变化,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在评价期货公司合规风控状况、反映期货公司经营发展质量、引导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不足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证监会拟对原有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系统修订,更好发挥分类评价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

  在明确、优化和完善扣分标准方面,《评价规定》明确与期货公司日常风控相关,具有客观、明确标准的特定情形无需监管措施即可扣分,主要包括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保证金预警等。除上述情形外,原则上均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另外,对于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外被采取监管措施,但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评价期内,且采取措施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纳入本评价期评价,以及时反映公司最新风控合规状况。

  同时,《评价规定》删除了市场竞争力加分的最低合规分数线,调整为期货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若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因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被扣分的,月均剩余净资本指标不予加分;对于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及同一违规事项的,不再重复扣分,而是择其重者扣分。

  关于优化加分标准,《评价规定》突出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将“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指标调整为“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增加“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指标,并明确产业客户、中长期资金客户定义,对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客户、中长期资金客户情况进行评价,突出对产业客户参与商品期货市场以及中长期资金客户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的支持。

  为重塑市场竞争力加分体系,《评价规定》明确,除净利润指标保持不变外,将原业务收入指标按具体业务类型拆分为经纪业务净收入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指标,并增加期货做市、衍生品交易业务等指标。同时,将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评价指标由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日均衍生品权益调整为期货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将年末剩余净资本指标调整为月均剩余净资本指标,作为市场竞争力评价的一部分。

  《评价规定》还删除了部分评价指标,如删除“加权调整后日均机构客户权益总额”,以避免与经纪业务评价重复;删除“成本管理能力”“净资产收益率”两项指标,鼓励期货公司加大投入,规模化经营;删除“期货公司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排名行业中位数以下的,不得评为A类”等限制性条件,以适应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增加。

  此外,《评价规定》调整了专项评价,将“保险+期货”由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移至专项评价,作为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的一部分;将党建与文化建设专项评价写入文件中,并将交易者教育并入党建与文化建设专项评价。该文件还调整了特殊情形激励评价,对期货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期货公司最近3个评价期内(含当前评价期)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无任何扣分、期货公司与其他期货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励。

  《评价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3日。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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