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甘肃省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严控新设基金,推动优化整合已设基金”等提法,与6月3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相关举措多有类似之处。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趋严
甘肃提出各级严控新设基金
6月3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到政府投资基金要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关于基金设立提出多项控制性条款。包括政府出资设立基金须报同级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县级政府应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等。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等。
一周后的6月10日,甘肃省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比两份6月先后发布的省级政府投资新政可以发现,两份文件有不少相似之处,包括同样提出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定位,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要加强分级管理等。
如在“分级管理”上,甘肃与广东做法基本类似,要求充分评估论证并进行审批,设立省、市级基金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等。
不过,甘肃政策在“严格”程度上更为突出。南都·湾财社以“严”为关键字对两份政策文件进行全文搜索发现,广东新政仅有一处,为“严防财务造假。”而甘肃新政文件中足有9次用到“严”字。涉及新设基金、不得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基金、退出机制、绩效评价和问责机制、风险防控、财经纪律等多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国务院办公厅“一号文”中已明确提到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因此各地政策中也基本均有此项举措。但甘肃省政策除此外,在“推动基金整合优化”方面还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严控新设基金。”这被市场解读为省级政策中提出的面向更广范围、更为严格的新设政府投资基金限制。
各地推进“一号文”政策落地
政府投资基金或强化“尽职免责”
除了甘肃、广东,经南都·湾财社记者不完全统计,自国务院办公厅“一号文”印发以来,包括黑龙江、山西等多地已陆续出台围绕政府投资基金的相关配套落地文件。
今年一月,国家层面首次出台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文件。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政府投资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一号文”总体要求提出要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一号文”对容错免责机制、退出难问题、扎堆热门赛道“同质化”等行业关注的重点问题均提出了针对性举措。例如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明确分级管理要求等举措,就是为了明确基金要找准定位,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
目前,已发布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落地文件主体结构基本沿用“一号文”,具体举措对政府投资基金定位、分级分类管理、统筹整合优化布局、提升运作水平、优化退出机制和风险控制等主要方面均有涉及。
例如广东《管理办法》要求,须由发展改革部门或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基金组建建议,充分说明基金设立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关键绩效目标、投向领域、基金规模、出资来源和募集可行性等。再由财政部门牵头对基金设立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要求政府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应细化明确包括绩效目标、募投管退机制、风险防控措施等关键因素。
这或与政府投资基金将强化“尽职免责”机制有关。一位广东国资基金投资经理刘平(化名)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一方面“一号文”明确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要从顶层制度层面为基金及管理机构“松绑”,解决基金管理人不敢投、不敢退、怕担责等问题。
另一方面,“免责”的前提是“尽职”。刘平认为,从相关政策措施来看,强调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国资投资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强化基金组建、日常运作、投资决策等流程的合规性,从而鼓励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投资活动。
黑龙江政策单列基金直投
广东或打破管理费“铁饭碗”
各地政策中也有不少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的差异化“自选内容”,有些政策举措为首次提出,成为行业关注和热议焦点。
例如今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该政策在大章节中单列一章围绕“直投项目”提出,“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以实现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的重大项目,引导基金可采用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相比目前其他省政策,更突出基金直投方式。
母基金研究中心相关分析文章指出,随着“一号文”明确“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及要求县级政府严控新设基金等,今年以来各地设立母基金动力下降,多地转向成立直投基金。据母基金研究中心数据统计,2024年第一季度新发起母基金规模2387亿,今年第一季度新发起母基金规模1462亿,下跌38.75%。
6月初印发的《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则以其23条提出的关于“管理费”相关规定引发行业热议。其中“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用依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情况予以核定拨付”“基金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等规定,或将打破出资方需每年支付基金管理方认缴额1%-2%管理费的“行业惯例”。
“管理费确实是在高风险的创投行业里起到了一个‘旱涝保收’的作用,甚至有机构好几年就是主要靠拿管理费来维持运营。”一位市场化创投机构投前研究分析师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这在一些中小机构面对不擅长的市场投资环境和项目退出不畅时可能较为突出。要求管理费基于考核情况、从投资收益中支出,将加强出资方(LP)和基金管理方(GP)的利益捆绑,避免部分GP靠拿管理费“躺平”的情况。
但该分析师同时表示,将投资机构原本每年固定收取、主要用于日常运营的管理费转为按投资绩效和收益支付,可能会造成投资机构短期绩效压力突出,投资决策更看重短期利益,从而影响打造“耐心资本”的目标。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则将现有“行业惯例”写入了管理规定中。其第二十五条明确,“引导基金运营费用由省财政厅逐年核定、动态调整,从引导基金中按年列支。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的年度管理费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