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17家车企对供应商作出的“60天账期”承诺,成为热议话题。60天,划定了账期的红线,但车企与供应商之间在实际操作中,模糊的支付方式、不明的账期起算时间等,让供应商也产生“治了账期的标,难治拖欠的本”的担忧。其中,在此前车企使用承兑汇票等“潜规则”下,供应商担心账期只是表面回归60天,实则仍存在资金回笼不畅的隐患。
暗藏“承兑等待期”
支付账期被拉回60天内,车企向外界释放出推进行业公平、有序发展的信号。然而,对于这份承诺能否真正兑现,供应商们仍存疑虑。
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普遍投资规模大,而账期被拖延,使得公司需要借贷经营,所产生的较高负债率和资金成本,让供应商的现金流安全性变得十分脆弱。因此,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对于现金流的需求也更为迫切。
事实上,在车企60天的支付账期承诺下,付款流程中的“承兑汇票”问题也浮出水面。“如果60天真的能拿到钱款,对于汽车产业链的健康度将产生极大利好,但这次车企的承诺其实很模糊。”一位零部件供应商负责人表示,60天内车企能否支付全款并且是不是现金结账,这些问题车企并未说明。如果按照目前“账期+承兑汇票”的支付方式,账期依旧会被拉长。如果账期超过60天,车企是给予赔偿,还是一次结清?这些都是问题。
在现有的车企支付方式中,过半的汽车供应商会面对承兑汇票的付款方式。据了解,该付款模式为“账期+承兑汇票”,承兑汇票通常6个月才能承兑,这也被供应商称为“承兑等待期”。在看到车企“付款账期不超过60天”的承诺时,不少供应商最先提出的问题是“60天账期是否包含票据承兑时间”。然而,在17家车企的承诺声明中,仅有北汽集团和上汽集团在宣布“60天账期”承诺的同时,承诺“全面取消商业承兑汇票等增加供应商资金压力的结算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作为承兑人,依托银行信用进行结算,兑付风险较低,资金保障相对稳定;商业承兑汇票则由车企自行签发,其兑现依赖于车企自身的信用和经营状况,存在一定的兑付风险。
据悉,比亚迪向供应商推广名为“迪链”的金融信息平台,以“迪链”凭证向供应商进行结算,通常兑付周期为6个月。由于“迪链”凭证不能直接在二级供应商之间流通,只能等到期拿款,相当于延长了回款周期。此外,很多车企都有类似的供应商金融平台。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李颜伟表示,这类承诺对比亚迪、吉利、长城等应付账款多、账期周期长、供应链金融占比高的车企,并不会伤筋动骨,但对于原本就资金链紧张、融资难的车企来说,并不乐观。
模糊的账期计算点
汽车供应商对于车企并未说明的账期起始时间,也保持存疑态度。
采访中,多位汽车供应商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在与车企签署的合同中,通常规定在项目、产品交付后,厂家的开票日期为款期起始时间。对此,部分汽车供应商开始提出“60天款期的计算时间是否按开票时间计算?还是按照产品入库时间来计算?”
汽车供应商之所以对此存在疑虑,同样是因为开票前一系列不确定的流程时间,成为耽误和延长供应商拿到款项的原因。
据悉,按照车企正常流程,在供应商产品、服务交付后,厂家对产品检查核验,通过后将进行审核流程。“从厂家开始内部审核流程开始,就将进入等待期。”一位汽车供应商负责人表示,审核需经过法务、财务等各部门,全部通过后才能进行开票。
“如果按开票时间计算,很可能最后结算的时间仍会拉长,这还是正常流程。因为验收审核也存在很多‘潜规则’。”上述汽车供应商负责人举例称,例如验收环节,如果车企不想及时付款,便可以卡验收指标,如单据有问题,产品、数据不符合规定等。
“有时验收和开票时间能拖延一至两个月,如果这不算在款期内,其实账期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上述汽车供应商负责人称,很多车企为上市公司,在付款的节点上也有自己的考量,因此如果其有意拖延,供应商也只能进入催促模式。
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王都看来,汽车产业链很长,一个车型就可能涉及上百个供应商的零部件,一个供应商出现问题将影响整车质量。供应商问题不解决,很难让产业长期生产出优质的产品。缩短账期确实会将压力传递至主机厂,但是主机厂要正视这个问题,只有上下游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才能保证主机厂运营稳定。
专家:行业可共同制定“自律规范”
事实上,相关政策对于验收、承兑汇票等问题也给出明文规定。今年6月1日,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条例》的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条例》中明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验收’‘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在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看来,法律法规已给出明确规定,但现实中的情况则较为复杂。因此在《条例》规定下,行业有待于尽快建立健全落实的“自律机制”。
胡钢建议,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相关行业协会可召集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自律规范,明确法规中抽象的法律术语,将其落实为切实可操作的条款,相关利益方共同遵守。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颜景辉表示,相关行业协会可以进行有效的协调,对不予遵守规定的企业给予提醒,对于不进行改进的企业,协会也可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帮助行业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