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0
关于终止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
2025-06-20
上证公告(股退)【2025】 048 号
2025 年 5 月 29 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5〕 3 号),认定 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
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4〕 96 号),认定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4〕 9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3 号)所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
年度报告连续 4 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
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和第 9.5.8 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止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第 9.6.2 条、第 9.6.4 条和第 9.6.10 条
等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第 3.3.13 条等规
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锦州港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 15 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
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 1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交易
日内,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
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
义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
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
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如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
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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