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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20:20:37 股吧网页版
艾融软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920799 证券简称:艾融软件 公告编号:2025-069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公司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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