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489 证券简称:佳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9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九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企业财务报表;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6)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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