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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2:06:33 股吧网页版
佳先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489 证券简称:佳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16《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
投资者的原则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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