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489 证券简称:佳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0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26《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部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必须专职,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在工作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进行审计,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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