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920489 证券简称:佳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3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19《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
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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