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证券代码:920445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7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管》”)以及《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并有明确的用
途。募集资金投资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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