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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18:43:03 股吧网页版
同享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920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7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1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简称《指引第 1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应当设立经办与复核岗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
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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